晚婚假新规定

时间:2024-05-10  字数:5600字  手机阅读

2016年晚婚假新规定

晚婚假取消,或将延长生育假!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27日经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修改后的计生法明确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新法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新闻发布会上,国家卫生计生委法制司司长张春生表示,下午表决通过的计生法修正法草案对晚婚晚育不再作出限制,晚婚假正式取消。

此前的计生法规定:“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本次计生法修改,将该条款修改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国家卫生计生委法制司司长张春生表示,此前我国采取的是鼓励晚婚晚育的政策。不过,目前,我国的初婚年龄约为25岁,初育年龄则约为26岁,鉴于婚育形势,本次计生法修订不再对晚婚晚育作出限制,原来的晚婚假随之取消。

【看点】

1、取消晚婚假

现行法律规定,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的`初婚为晚婚。仅从年龄要求来看,绝大部分的职工在初婚时都是符合晚婚条件的(因为这个年龄要求实在太低)。在调整现行计划生育政策后,国家不再鼓励晚婚(实际情况是,国家即使不鼓励也难以早婚),所以必须要取消晚婚假。

取消晚婚假,对企业来讲是好事,以上海为例,晚婚假为7天,企业可以少付这几天的工资。可是,享受惯了福利待遇的职工们有意见了,该怎么办呢?大胆地预测一下:各省市将会修改地方性条例,将婚假天数进行调整,比如婚假由原来的3天增加到10天,取消晚婚假。

2、取消晚育假

国家都不鼓励晚婚了,也就更不会鼓励晚育了,记住现在是“鼓励生二孩”,这么重要的事情,说一遍就足够了。所以,取消晚育假也就理所当然了。以上海为例,晚育假为30天。哇哦,对企业来讲,是不是好开心啊?别高兴太早。这只是“换汤不换药”而已。晚育假是取消了,但是产假天数要增加。做数学题目,大家都会。

3、增加产假天数

符合政策生育夫妻可获延长生育假等福利

修正案草案规定,根据实施全面两孩政策的新形势,规定符合政策生育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这意味着全面两孩元旦施行后,夫妻可延长产假。

同时,修正法草案规定,夫妻自主选择避孕节育措施。这意味着全面两孩元旦施行后,不再强制夫妻结扎。此外草案还规定,禁止买卖精子、卵子、受精卵和胚胎;禁止以任何形式实施代孕。

4、取消晚育护理假

国家全面调整计划生育政策后,恨不得把与“晚婚晚育”相关的词语从字典中删除,所以取消了晚婚假、晚育假后,晚育护理假也应随之取消。“皮之不存,毛将焉附”,这个道理大家都懂。

以上海为例,男职工的晚育护理假为3天。这3天会真的没有了吗?不管你信不信,反正我不信。再预测一下,地方立法会修改,取消晚育护理假,然后修改成“男职工的配偶合法生育的,享有3天陪护假”等内容,甚至这个天数还会增加,比如7天之类,鼓励生育二胎嘛。

通过以上分析,我想大家应该明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实施后,各省市地方人大也将纷纷修改地方性条例,“增加婚假天数,取消晚婚假”、“增加产假天数、取消晚育假”、“增加陪护假、取消晚育护理假”。然后,只要是合法生育,不管一孩、二孩,享受同等假期待遇。

  只要新政策没实施,就按老政策执行,所以,只要12月31日前拿着结婚证去请假,符合条件的仍可享受23天的晚婚假。

各地现行婚假天数一览表(来源:威科先行人力资源信息库)

地区

天数

依据

北京

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

上海

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三条

广东

婚假3天+晚婚假10天=13天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五条

天津

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

《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三条

重庆

婚假5天+晚婚假10天=15天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企业职工请婚丧假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二十八条

江苏

婚假3天+晚婚假10天=13天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

海南

婚假3天+晚婚假10天=13天

《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条

山东

婚假3天+晚婚假14天=17天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九条

浙江

婚假3天+晚婚假12天=15天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六条

福建

晚婚的婚假=15天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八条

河北

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二条

河南

婚假3天+晚婚假18天=21天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三条

吉林

婚假3天+晚婚假12天=15天

《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八条

湖南

婚假3天+晚婚假12天=15天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四条

湖北

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七条

安徽

婚假3天+晚婚假20天=23天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九条

陕西

婚假3天+晚婚假20天=23天

《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六条

四川

婚假3天+晚婚假20天=23天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二条

江西

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七条

黑龙江

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五条

辽宁

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一条

内蒙古

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

宁夏

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七条

山西

晚婚的婚假=1个月

《山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

青海

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

甘肃

晚婚的婚假=30天

《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

广西

婚假3天+晚婚假12天=15天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九条

云南

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六条

贵州

婚假3天+晚婚假10天=13天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六十条

新疆

婚假3天+晚婚假20天=23天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

西藏

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

《西藏自治区计划生育暂行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五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

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

《中国人民解放军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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