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图管理条例

时间:2024-05-09  字数:13300字  手机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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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管理条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图管理,保证地图质量,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从事向社会公开的地图的编制、审核、出版和互联网地图服务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图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图出版工作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做好本部门有关的地图工作。

第四条 地图工作应当遵循维护国家主权、保障地理信息安全、服务社会发展的原则,并遵守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家版图意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国家版图意识。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国家版图意识的宣传,中小学应当将国家版图意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使用正确表示国家版图的地图。

第二章 地图编制

第六条 从事地图编制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测绘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开展地图编制工作。

第七条 编制地图,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地图编制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选用最新的地图资料,并及时补充或者更新;

(二)正确反映各要素的地理位置、形态、名称及相互关系;

(三)内容符合地图使用目的。编制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界的世界地图、全国地图,应当完整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疆域。

第八条 编制地图,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地图内容表示的规定。地图上不得表示下列内容:

(一)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三)属于国家秘密的;

(四)影响民族团结、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法律、法规禁止表示的其他有关内容。

第九条 在地图上绘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界、中国历史疆界、世界各国国界,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的国界线标准样图绘制;

(二)中国历史疆界,1840年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期间的,按照中国历史疆界标准样图绘制;1840年以前的,依据有关历史资料,按照实际历史疆界绘制;

(三)世界各国国界,按照世界各国间边界标准样图绘制;世界各国间的历史疆界,依据有关历史资料,按照实际历史疆界绘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的国界线标准样图、中国历史疆界标准样图、世界各国间边界标准样图,由外交部和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第十条 在地图上绘制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界线或者范围,应当遵守国务院批准公布的行政区域界线标准画法图、特别行政区行政区域图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在地图上表示地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名称,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居民地名称,城镇街道名称,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等名称,按照依法确定并公布的名称表示。

(二)世界各国行政区划地名和其他地名,按照外交部、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名称表示。

(三)历史地名,按照外交部、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历史地名表示。

第十二条 在地图上表示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应当使用依法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务院批准公布的国界线标准样图、行政区域界线标准画法图,组织编制包含行政区划、地名、交通、水系、植被、公共设施、居民点等内容的公益性地图,并向社会公布,供无偿使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收集与地图内容相关的行政区划、地名、交通、水系、植被、公共设施、居民点等内容的变更情况,用于定期更新公益性地图。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相关更新资料。

第三章 地图审核

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地图审核制度。出版、展示、登载、进出口地图,应当报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生产、进出口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应当将样品报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对样品上的地图图形进行审核。使用公益性地图,对地图内容进行编辑改动的,应当报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第十五条 出版地图的,由出版单位送审;展示或者登载未出版的地图的,由展示者或者登载者送审;生产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的,由生产者送审;进口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的,由进口者送审;出口未出版的地图的,由编制者送审;出口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的,由生产者送审。申请人提出地图审核申请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地图审核申请表;

(二)需要审核的地图样图或者样品;

(三)地图编制单位的测绘资质证书;

(四)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利用涉及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编制的地图,在依法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地图审核前,应当经过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保密技术处理。保密技术处理的办法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七条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下列地图的审核:

(一)世界地图、全国地图;

(二)涉及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地图;

(三)历史地图;

(四)主要表现地为境外的地图。

第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本行政区域范围内涉及国界线或者涉及两个以上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的地图。

第十九条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本行政区域范围内不涉及国界线的地图,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 涉及专业内容且没有明确审核依据的地图,由负责审核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征求同级有关部门的意见。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不计算在地图审核的期限内。世界地图、历史地图、时事宣传地图无明确审核依据时,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商外交部进行审核。

篇二:【每日一法】《地图管理条例》今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地图管理条例》已于今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地图是国家版图的主要表现形式,直观反映国家的主权范围,体现国家的政治主张。“《条例》的实施,无疑标志着一个以地图为核心载体、全民多数参与的国家版图意识教育的新时代开启。”北京师范大学地理学与遥感科学学院副院长朱良说。

《条例》针对国家版图的宣传教育作出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国家版图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国家版图意识。国家版图意识教育应当纳入中小学教学内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使用正确表示国家版图的地图。”

互联网地图是地理信息的重要载体,也是国家版图的重要表现形式,事关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目前,随着网络技术特别是移动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和地理信息应用的不断深入,互联网地图的使用越来越广泛。同时,存在错绘、漏绘现象的“问题地图”也频频出现。

根据《条例》规定,从事互联网地图服务的,应当将存放地图数据的服务器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并建立互联网地图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措施。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收集、使用用户信息须经用户同意,发现传输的地图信息含有不得表示内容的,立即停止传输,向有关部门报告

地理空间信息能够为各类社会、经济、自然资源、人文信息提供统一的空间定位框架,是国家“大数据”的空间关联基础。其实,互联网地图是用户面最广的地理空间信息,从事互联网地图服务的单位,能够通过互联网服务集成各类国家政治、经济、文化信息,以及公民个人行为实时信息,形成具有不可估量价值的 “大数据”。

“只有把服务器设在中国境内,才有可能对其数据进行有效监管,防止涉及我国社会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的大数据被窃取。并且,只有提供互联网地图服务的单位自身建立起安全管理制度,具备一定的互联网地图服务技术人员及安全审校人员,才能从源头上杜绝问题的出现。”国家基础地理信息中心高级工程师蒋捷说。

蒋捷认为,强化对互联网地图服务的监管,就是为了保证互联网地图制作、发布、使用过程中使用权威、准确的地理信息,避免因信息错漏对公众造成误导、给国家主权完整和信息安全带来损害。

地图技术审查中心高级工程师韩权卫认为,不少公开出版、展示、登载、销售、进口、出口的地图和地图产品错绘我国国界线,漏绘属于我国领土的台湾岛、南海诸岛、钓鱼岛、赤尾屿等重要岛屿,随意标注涉密地理信息,严重威胁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引起外交纠纷,损害国家主权。因此,将《条例》规定的实行地图审核制度落到实处显得尤为必要且紧迫。

据测算,20xx年地理信息产业总产值达3600亿元,增长率达22%。在“一带一路”“互联网+”等国家战略的推动下,在民用空间基础设施建设提速和各种应用需求上升的推动下,地理信息产业将步入加速发展期,未来仍将保持20%以上的复合增速,2020年总产值或将超过8000亿元,商业模式较为成熟的相关企业将迎来业绩爆发期。

对此,《条例》明确规定,国家支持地理信息科学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促进地理信息应用,建立健全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机制,推进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和数据开放共享。

另外,涉密地理信息数据关系到国家安全。随着地图应用广度和深度的不断拓展,特别是导航电子地图、互联网地图的迅猛发展,地图用户对地图的精度、信息的详细程度要求越来越高。对此,《条例》规定了利用涉密测绘成果编制地图应进行保密技术处理。

中国地图出版集团总编辑徐根才指出,为向社会生产和生活提供丰富多样、利用方便的地图产品和服务,解决保密与应用之间的矛盾,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组织研制了地图保密处理技术,同时对地图保密处理的技术使用和管理作了具体规定。

地图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图管理,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健康发展,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向社会公开的地图的编制、审核、出版和互联网地图服务以及监督检查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地图工作应当遵循维护国家主权、保障地理信息安全、方便群众生活的原则。地图的编制、审核、出版和互联网地图服务应当遵守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 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图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地图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行政部门(以下称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地图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地图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国家版图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国家版图意识。国家版图意识教育应当纳入中小学教学内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使用正确表示国家版图的地图。

第六条 国家鼓励编制和出版符合标准和规定的各类地图产品,支持地理信息科学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加快地理信息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促进地理信息深层次应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部门间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获取、处理、更新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通过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提供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实现地理信息数据开放共享。

第二章 地图编制

第七条 从事地图编制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测绘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开展地图编制工作。

第八条 编制地图,应当执行国家有关地图编制标准,遵守国家有关地图内容表示的规定。地图上不得表示下列内容:

(一)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三)属于国家秘密的;

(四)影响民族团结、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表示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编制地图,应当选用最新的地图资料并及时补充或者更新,正确反映各要素的地理位置、形态、名称及相互关系,且内容符合地图使用目的。编制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界的世界地图、全国地图,应当完整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疆域。

第十条 在地图上绘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界、中国历史疆界、世界各国间边界、世界各国间历史疆界,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界,按照中国国界线画法标准样图绘制;

(二)中国历史疆界,依据有关历史资料,按照实际历史疆界绘制;

(三)世界各国间边界,按照世界各国国界线画法参考样图绘制;

(四)世界各国间历史疆界,依据有关历史资料,按照实际历史疆界绘制。中国国界线画法标准样图、世界各国国界线画法参考样图,由外交部和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第十一条 在地图上绘制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界线或者范围,应当符合行政区域界线标准画法图、国务院批准公布的特别行政区行政区域图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行政区域界线标准画法图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第十二条 在地图上表示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应当使用依法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

第十三条 利用涉及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编制地图的,应当依法使用经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保密技术处理的测绘成果。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公益性地图,供无偿使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收集与地图内容相关的行政区划、地名、交通、水系、植被、公共设施、居民点等的变更情况,用于定期更新公益性地图。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相关更新资料。

第三章 地图审核

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地图审核制度。

向社会公开的地图,应当报送有审核权的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但是,景区图、街区图、地铁线路图等内容简单的地图除外。地图审核不得收取费用。

第十六条 出版地图的,由出版单位送审;展示或者登载不属于出版物的地图的,由展示者或者登载者送审;进口不属于出版物的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的,由进口者送审;进口属于出版物的地图,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出口不属于出版物的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的,由出口者送审;生产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的,由生产者送审。送审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地图审核申请表;

(二)需要审核的地图样图或者样品;

(三)地图编制单位的测绘资质证书。

进口不属于出版物的地图和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的,仅需提交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材料。利用涉及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编制地图的,还应当提交保密技术处理证明。

第十七条 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下列地图的审核:

(一)全国地图以及主要表现地为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地图;

(二)香港特别行政区地图、澳门特别行政区地图以及台湾地区地图;

(三)世界地图以及主要表现地为国外的地图;

(四)历史地图。

第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主要表现地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地图。其中,主要表现地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不涉及国界线的地图,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

第十九条 有审核权的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地图审核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时事宣传地图、时效性要求较高的图书和报刊等插附地图的,应当自受理地图审核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应急保障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地图的,应当即送即审。

第二十条 涉及专业内容的地图,应当依照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审核依据进行审核。没有明确审核依据的,由有审核权的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不计算在地图审核的期限内。世界地图、历史地图、时事宣传地图没有明确审核依据的,由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商外交部进行审核。

第二十一条 送审地图符合下列规定的,由有审核权的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地图审核批准文件,并注明审图号:

(一)符合国家有关地图编制标准,完整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疆域;

(二)国界、边界、历史疆界、行政区域界线或者范围、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地名等符合国家有关地图内容表示的规定;

(三)不含有地图上不得表示的内容。地图审核批准文件和审图号应当在有审核权的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网站或者其他新闻媒体上及时公告

第二十二条 经审核批准的地图,应当在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的适当位置显著标注审图号。其中,属于出版物的,应当在版权页标注审图号。

第二十三条 全国性中小学教学地图,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外交部组织审定;地方性中小学教学地图,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定。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版、展示、登载、销售、进口、出口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地图,不得携带、寄递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地图进出境。进口、出口地图的,应当向海关提交地图审核批准文件和审图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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