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合同

时间:2024-04-19  字数:55600字  手机阅读

关于担保合同汇编5篇

随着法律观念的深入人心,能够利用到合同的场合越来越多,合同协调着人与人,人与事之间的关系。那么常见的合同书是什么样的呢?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担保合同5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担保合同 篇1

甲方(出借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借款方): 身份证号码: 丙方(保证方): 因乙方缺乏流动资金,故向甲方借款,现经甲、乙双方在友好、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以下协议条款:

一、借款金额及用途: 借款金额为人民币 万元(小写: 元),乙方承诺用途正当、合法。

二、借款期限及利息: 期限 天,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XX率 。

三、还款方式: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

四、双方约定:

1、为保证本协议顺利执行,乙方自愿于向甲方缴纳人民币 万元(小写: 元)作为定金。

2、甲乙丙三方均自愿委托并接受丙方监督、管理。

3、甲乙双方均保证个人信息真实性及资金来源合法性。

五、违约责任:

1、如甲方未按约定履行出资义务,双倍返还定金,如果乙方没有履行约定义务,保证金归甲方所有,并由甲方承担该笔业务所有费用。丙方将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2、如果乙方逾期违约,将承担日 的违约金。

六、保证:应乙方请求,丙方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七、诉讼:若一方违约,对方均可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违约方均自愿接受有管辖权法院的强制执行。

八、本协议一式三份,经甲、乙、丙三方签字后生效,甲、乙各执一份,担保公司留存一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丙方(签章):____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担保合同 篇2

甲方:

乙方:

甲方需向 融资,请求乙方为其融资提供担保,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我国《担保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经双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方在 融资金额为人民币 ,种类: 。

第二条 保证期间,上项融资甲方与银行签订,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请求乙方为其上述融资提供担保,乙方同意为其融资提供担保。担保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借款人(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 年。

第三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检查、监督甲方所贷款项的使用情况和生产经营情况。

二、有权要求甲方提供反担保(包括不限于抵押、质押、保证)。

三、甲方如不能按期偿还贷款,从乙方代为偿还之日起,乙方即有权要求甲方或反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并有权依法处置抵押物、质押物后优先受偿。

四、乙方按担保金额一次性向甲方收取担保手续费,收费标准为年息 %。(不足一个月的按照一个月计算)

五、在甲方符合担保贷款条件和提供反担保条件的情况下,及时为甲方办理贷款担保。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按照申请贷款担保的条件提供乙方要求的各类资料。

二、甲方向乙方提供以下反担保措施并承诺在银行发放贷款前完成。

若甲方逾期或迟延办理上述反担保措施,乙方有权通过诉讼财产保全措施对反担保财产予以保全,并有权要求甲方承担按乙方提供的担保金额的20%比例违约金且还应承担包括不限于由此产生诉讼费、律师代理费等。

三、甲方整个贷款手续办理结束后,必须将借款合同、保证合同、放款凭证复印件等相关资料送交乙方一份留存。

四、甲方必须按申请用款事由使用贷款,接受乙方的检查和监督;并按期向乙方提供财务报表等资料。

五、甲方按借款合同所定期限归还贷款本息。

六、在乙方为甲方出具贷款担保书之前,甲方应一次性向乙方支付担保手续费;如甲方提前还款,乙方按实际担保日期(不足一个月的按照一个月计算)收取担保手续费。

七、乙方提供担保后,甲方与银行如需修改担保合同或变更主合同时,需征得乙方书面同意,否则乙方不承担担保责任。

第五条 甲方不能如期归还贷款必须提前30天通知乙方,并说明原因,由乙方征求银行意见后,确定是否同意展期担保。

第六条 甲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应向乙方支付担保金额的每日千分之五的违约金。

第七条 如甲方贷款逾期,从乙方为甲方代为偿还之日起,即有权收取损失的利息。

第八条 协议管辖:甲、乙双方在执行本协议过程中产生争议,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双方应向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通过进行诉讼解决。

第九条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即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反担保保证合同、抵(质)押合同是本合同的从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担保合同 篇3

担保人: (以下简称“甲方”)

反担保人: (以下简称“乙方”)

鉴于债务人与债权人将在一定期间内达成一系列贷款合同法律关系,甲方将为这期间的债务人借款行为提供一系列保证担保。甲方为了有效避免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而引发的甲方向债权人的保证责证,债务人特委托乙方向甲方提供最高额保证的反担保。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根据《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合同,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定义

在本合同中,下列术语具有其后的含义:

债务人:专指因支付农资及机耕费需要而向克山润生村镇银行申请贷款隶属于的克山县域的大豆专业合作社。

债权人:指克山润生村镇银行。

《借款合同》:指债务人与债权人签订的贷款合同。 《委托担保合同》:指债务人为向债权人申请贷款而与甲方签订的委托其提供担保的合同。《保证合同》:指甲方与债权人签订的为债务人的借款合同提供保证的合同。

第二条 反担保债权的种类、范围、方式

2.1 乙方为甲方向债权人提供的一系列保证担保,提供最高额反担保措施。

2.2 最高额反担保方式为:乙方以保证担保方式向甲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第三条 最高额反担保债权

3.1 乙方自愿为债务人从甲方为其提供保证担保开始,所形成的保证担保责任范围内的保证担保金额提供反担保措施。以甲方与主合同债权人签订的《保证合同》为准,包括但不限于《借款合同》、《保证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复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主合同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和甲方向主合同债权人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

3.3 本最高额反担保措施,乙方可申请循环使用上述反担保措施,而无须逐笔办理每笔最高额反担保手续。

3.4 最高额反担保债权确定日(即决算期),从甲方为债务人提供第一笔保证担保业务开始计算,在此期间内甲方为债务人提供的连续保证担保乙方均提供反担保措施,以担保甲方追偿权的实现。甲方实现追偿权时决算期到期。

第四条 乙方反担保保证的范围

4.1 《保证合同》项下甲方的保证债务,即:甲方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所代借款人偿还的《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款项和自付款之日起的利息及其他费用、损失等;

4.2 《委托担保合同》项下,借款人应向甲方支付的担保费、违约金及其他损失赔偿金;

4.3 甲方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借款人追偿而支出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拍卖费、审计费、评估费等;

4.4 甲方向乙方主张反担保责任而支出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拍卖费、审计费、评估费等。

第五条 乙方反担保保证方式与期限

5.1 乙方的反担保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

5.2 乙方反担保的每笔主合同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自每笔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次日起两年。

5.3 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债权人提前收回主债权的,反担保保证期间为自债权人向债务人或保证人发出通知确定的到期日之次日起两年。

第六条 反担保保证的有效性

6.1 本合同不因《保证合同》、《借款合同》的解除而解除,不因《保证合同》、《借款合同》的无效而无效;借款人因《保证合同》、《借款合同》的解除、无效而应承担的责任,乙方仍应承担最高额反担保连带保证责任;

6.2 本合同项下的反担保义务具有连续性,不因乙方发生合并、分立、改制、并购、隶属关系变更等事件而受影响。

6.3 本反担保保证合同不因保证合同及借款合同的任何修改、补充、删除而受到影响或失效。甲方为债务人提供的保证担保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解除,均不影响本最高额反担保合同的效力。乙方仍应按本合同约定承担最高额反担保责任。

6.4本最高额反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追偿权债权转让的,最高额反担保权利不得转让。

第七条 乙方声明与承诺

7.1 乙方清楚地知道借款人的经营范围、资信情况、财务和财产状况及本次借款的实际使用用途等情况;

7.2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乙方具有保证人主体资格,可以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有足够的能力承担保证责任,不因任何指令、财力状况的改变、与任何单位签订的任何协议而减轻或免除所承担的保证责任。

7.3 为签署并履行本合同,乙方已履行完一切乙方所必须的授权、同意、批准程序;

7.4 乙方在反担保责任解除前向甲方提供的全部资料均真实、完整、合法、有效;

7.5 乙方承诺: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担保,亦不得处分资产;

7.6 乙方承诺:甲方在其认为必要的时候,有权代位追偿乙方的到期债权,由此得到的款项优先清偿乙方的反担保债务。

7.7 乙方签署本合同已经过乙方公司之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并签署了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若乙方违反企业章程和企业内部的其他规定而签署本合同,责任概由乙方负责,乙方不得以此为由对抗本合同项下责任的承担。

第八条 乙方义务

8.1 债务人未履行《借款合同》及《委托担保合同》项下约定的债务,乙方应在甲方通知其承担反担保责任之日起15日内清偿本合同项下的反担保债务;

8.2 债务人发生清算、破产及其他足以表明债务人丧失付款能力的事件时,甲方有权通知乙方提前向甲方履行相等于债务人所欠《借款合同》及《委托担保合同》项下债务金额的反担保债务,乙方应自甲方通知后1 5日内清偿全部债务。

8.3 乙方接受甲方对其有关经营和财务状况的监督和检查,并给予一切必要的协助和配合。

8.4 出现下列事件之日起3日内,乙方须通知甲方:

8.4.1 乙方对任何第三方的违约事件;

8.4.2 乙方的重大违纪、违法、侵权及因此而遭至的索赔、处罚、处分事件;

8.4.3 乙方出现严重经营困难和财务状况发生恶化;

8.4.4 乙方重大债权债务及其变化;

8.4.5 乙方出现或即将出现诉讼或仲裁事件及其他法律纠纷;

8.4.6 乙方联系方式发生变更;

8.4.7 其他可能影响乙方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的情况。

8.5 对甲方发出的催收函或其他催收文件,乙方保证签收并在签收后3日内寄出回执,若乙方不回复,则视为已签收该等文件。

8.6 在本反担保保证合同有效期内债权人或甲方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乙方仍在原保证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8.7 在甲方与乙方签定本反担保保证合同之后发生主债权人变更之情况(即贷款人发生变更),只要不增加主债权金额,乙方仍在原保证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第九条 违约责任

9.1 本合同生效后,反担保人应当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

9.2非因担保人过错而导致本合同无效的',反担保人应当在本合同约定的最高额保证担保范围内赔偿担保人全部损失。

第十条 合同生效与终止

10.1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10.2 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解除后,本合同自行终止。

第十一条 其他

11.1 乙方同意本合同项下发生的各类业务的主合同、借款凭证或相关债权凭证不再送达乙方。

11.2 在最高额反担保期内,如果甲方确有证据证明乙方经营状况恶化或抽逃资金、转移资产逃避债务或其他足以危害甲方实现追偿权的情况,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前承担反担保责任

11.3 如乙方名称、法定住所、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如电话、传真号码、电邮地址等)发生变更,而乙方未书面通知甲方,甲方按其变更前名称、法定住所、法定代表人和联系方式对其发出通知,即视为甲方已履行通知义务。

11.4 本合同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均应双方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作出并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1.5 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特别提示

甲方已提请乙方注意对本合同各条款的含义及其法律后果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乙方的要求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双方对本合同各条款的理解不存在异议。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 (或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担保合同 篇4

担保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主要是合同所设定的保证、抵押、质押或其他担保形式不发生担保效力,担保人还可能承担担保合同以外的其他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担保合同无效后果

《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担保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这些法律的规定,确认了无效担保合同的归责原则是采取了“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条件的认定责任的准则。按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就不承担民事责任。

无效担保合同的民事责任的性质属缔约过失责任,而缔约过失责任也正是以民法上以过错为原则而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

无效担保合同担保人的法律责任。

担保合同无效时,只能产生缔约过失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的有关规定,无效担保合同当事人的缔约过失责任范围的确定取决于债权人因担保合同无效所造成的损失、担保人和债权人对无效合同的过错程度等因素。

根据《担保法解释》第七条“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和第八条“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的规定,无效担保合同担保人的法律责任应按如下情形处理:

(1)主合同无效致使担保无效时担保人的责任,无论主合同的无效应归责于债权人还是债务人,还是双方都有过错,也无论无效的结果导致的是返还原物,还是赔偿损失,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都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2)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时,债权人无过错的,因担保人的无效担保行为造成主合同债权人损失的,担保人应根据其过错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种担保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情形,主要是指债务人与担保人违反法律禁止性或强制性规定以及恶意串通欺骗债权人而缔结担保合同的情形。

在司法实践中还应注意的是,担保人对债权人的全部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要严格把握该种情形连带责任的适用。

(3)主合同无效而担保合同无效时,担保人明知主合同无效而仍然为其提供担保的,因担保人的无效担保行为造成主合同债权人经济损失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主合同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该种情形,要把握好担保人过错的内涵。此时担保人的过错,并非指担保人在主合同无效上的过错,而是指担保人明知主合同无效仍为之提供担保以及担保人明知主合同无效仍促使主合同成立或为主合同的签订作中介等缔约过错,这也正是担保人不能完全免责的原因。

(4)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时,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主合同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不影响主合同的效力。但是,以提供担保作为主合同生效要件的,担保合同无效时,主合同应确认未生效。担保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无效担保合同的担保人在承担赔偿责任后,担保人是否享有追偿权?

《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七条、第七十二条规定了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而当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担保人不承担保证责任,而是承担因缔约过失的赔偿责任。为此,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后,是否享有追偿权问题,在实践中,有人认为,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后,不享有追偿权,一是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作为特别法的《担保法》对此也未作规定。二是在债务人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时,才能执行无效担保人的赔偿责任,此时,何谈追偿权。

我们认为,无效担保合同的担保人在承担了赔偿责任后,享有追偿权。理由是:

一是法律无禁止性规定,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因过错对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是从维护债权人的角度出发。担保人因担保合同无效而承担了赔偿责任,为维护担保人的合法权益,也应当享有追偿权。

二是债务人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时,执行担保人,无效合同的担保人承担责任后,这种追偿权不能因债务人无财产而消灭,当债务人将来有财产时,担保人可依法行使其追偿权(也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三是担保人承担的责任原本属于债务人的责任,债务人是终极责任人。

四是从责任性质上,虽然担保人的责任属于缔约过失责任,担保人的过错是决定其在担保无效时继续承担责任的根据,但这种根据只是确定一定的代偿责任的根据,担保人承担的责任仍有代偿责任的性质。

因此,应对无效担保合同的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追偿权予以明确规定。《担保法解释》第九条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即“担保人因无效担保合同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或者在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内,要求有过错的反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

担保合同 篇5

甲方: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甲方”或“深大通”)

法定代表人:高海波

地址:深圳市华侨城东部工业区

乙方:方正延中传媒有限公司(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卢旸

地址:上海市蓬莱路285弄4号

鉴于:

1、甲方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行政法规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一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股票代码为000038。

2、乙方是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系甲方第一大股东。

3、深大通拟实施股权分置改革,为支持甲方实施股改方案,乙方同意依照本协议约定承担甲方共计28,867,380.24元人民币(大写:人民币贰仟捌佰捌拾陆万柒仟叁佰捌拾圆零贰角捌肆分)债务的担保及清偿责任。

据此,甲、乙双方在友好协商和自愿、诚信的基础上,就乙方承担甲方债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债务范围、数额及清偿

1.1甲乙双方确认,本条款项下甲方共计28,867,380.24元人民币(大写:人民币贰仟捌佰捌拾陆万柒仟叁佰捌拾圆零贰角捌肆分)的债务由乙方承担连债务承担及担保协议带责任担保及清偿责任,具体范围及数额详见附件《债务清单》。

1.2甲方确认其对上述债务项下的债权人负有清偿责任。甲方同意,为配合乙方承担本协议项下债务清偿责任,本协议生效后三个工作日内,甲方负责在全国性公开发行报纸上发出债权登记通知公告,通知债权人在三个月内到甲方登记有效债权,并在债权人登记债权时就将债权转让给乙方事宜征得债权人同意。

1.3乙方同意,在有关债权人不同意甲方将债权转让乙方并向甲方主张的清偿有关债权的要求合法有效的前提下,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三十日内按照本协议的规定承担清偿责任。

第二条权利、义务及保证

2.1乙方保证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有权力和授权签署、履行本协议并完成本协议所述的交易,具有承担本协议项下有关债务清偿的能力。

2.2甲乙双方保证,各自签署、履行本协议不会导致:(1)违反其组织文件的条款;(2)抵触或违反、触犯其为一方当事人、对其有拘束力或对其任何资产有约束力的任何协议或文件的任何条款或规定,或者构成该等协议或文件项下的违约;或(3)违反任何适用法律。

2.3甲乙双方保证,截至本协议签订日,不存在限制或禁止双方签署、履行本协议并完成本次交易,或经合理预期可能对其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义务的能力或完成本次交易的能力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2.4除深大通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确定的乙方相关权利义务外,就乙方承担本协议项下债务的清偿责任,甲方无需向乙方支付任何对价;乙方清偿本协议项下部分或全部债务后,甲乙双方不会因此发生任何债权债务关系,乙方无权要求甲方向其偿还任何相应款项。

2.5甲乙双方保证尽力自行及配合对方获得履行本协议所需的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审批、核准、备案、登记、同意、许可文件及其他第三方的同意文件。

2.6若深大通在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完毕后进行资产剥离,剥离资产应首先用于清偿甲方所欠乙方指定的深大通债权人项下的债务。

2.7本协议自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深大通就相关债务享有的全部抗辩权(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时效等抗辩理由)乙方均可享有。债务承担及担保协议第三条违约责任

3.1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一项条款或其保证、陈述与承诺存在虚假、披露不真实、不充分,均被视为违约,违约方应对造成守约方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证监会等监管部门原因造成无法履行的原因除外。

3.2如因乙方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清偿本协议项下甲方债务,则甲方有权依照本协议约定向乙方主张权利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以足额弥补甲方因遭受有关债权人追索而遭受到的全部损失。

第四条争议解决

4.1就本协议及其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争议,本协议双方应首先本着友好原则进行协商。

4.2如在争议发生后内5日内仍协商不成,则任何一方有权向本协议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条保密条款

本协议双方对彼此之间提供的保密信息负有保密责任,未经双方一致同意,任何一方都不得单方面向除本协议当事人以外的其他方(聘请的中介机构除外)提供对方保密信息或在甲乙双方未同意公开披露本协议前向除本协议当事人以外的其他方(聘请的中介机构除外)提供本协议内容,否则视为违约。

第六条协议的生效、变更与解除

6.1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章之日起生效。

6.2本协议一式四份份,双方各执一份,其余用于有关报备之用,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3未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方式确认,本协议不得变更和转让。(以下无正文)

(此页为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方正延中传媒之间《债务承担及担保协议》之签字页,无正文)

甲方: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订日期:年月日

乙方:方正延中传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订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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