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行政执法人员守则

时间:2024-04-24  字数:5700字  手机阅读

海事行政执法人员守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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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行政执法人员守则

一、政治坚定,热爱祖国海事事业。做到服务人民,奉献社会,保障水上交通安全,保护水域环境,维护国家权益。

二、忠诚法律,树立海事法治观念。做到依法行政,不枉不纵,执法行为合法、公正、合理、适当,法律法规有效实施。

三、恪尽职守,维护海事管理秩序。做到管理严格,服务周到,正确果断处置险情事故,竭诚保护船舶、人命财产安全。

四、行为规范,体现海事执法文明。做到示证执法,风纪严整,执法文书填写严谨,言谈举止文明礼貌。

五、接受监督,实行海事政务公开。做到方便群众,讲求效率,向社会提供真实可信的承诺,尊重船舶船员的合法权利。

六、顾全大局,发扬海事协作精神。做到遵章守纪,政令畅通,请示报告及时,主动搞好辖区内外的协调配合。

七、廉洁自律,执行海事廉政规定。做到秉公执法,反腐拒贿,正确行使手中权力,不为自己设定法外权利和免除法定义务。

八、努力学习,提高海事执法水平。做到积极探索,勇于创新,熟练掌握法律业务知识和执法技能,为海事事业多做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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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大队行政执法人员的管理,做到行为规范、依法行政、秉公执法、廉洁高效,根据市局《执法人员行为规范》,结合本大队实际,特制定大队执法人员行为规范。

第二条 认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民道德行为规范,模范履行相关义务。

第二章 队容风纪

第三条 工作时间须着制式服装,佩戴统一标志,保持容貌严整。非工作时间,一般不着制服。衣着必须整洁、配套,不得混穿,不得在制服外着便服。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等。应当规范缀钉、佩带帽徽、领花、肩牌与肩徽、胸章、臂章,不得佩带与身份或执行公务无关的标志。戴帽子时骑车、乘车执行任务或队列时可使用松紧带,不使用时,松紧带应置于帽内,室内可脱帽,并放于固定位置。执勤或集体活动时,应着黑色、棕色皮鞋,不得赤脚,穿拖鞋和赤脚穿鞋。季节换装应当按统一要求整体换装,保持着装一致,有明显伤疾及女同志怀孕后体形发生明显变化时,应当着便装。

第四条 仪表端庄、姿态良好。头发整洁,不染彩发。男队员不得留长发、大鬓角、烫卷发、剃光头和蓄胡须。着制式服装时,不浓装艳抹,不围围巾,不佩带饰品。不在外露的'腰带上系饰物。不纹身、不染指甲、不留长指甲。

第五条 着制式服装应精神饱满,举止文明。不背手、袖手、叉腰、插兜、勾肩搭背。不在公共场所或其它禁烟场所吸烟;不边走边吃东西;不嬉笑打闹、高声喧哗;不席地坐卧。在执勤车辆内也应保持良好姿态,精神振作。不迟到、不早退,不擅自离岗,执勤时不到被管理者处歇息、聊天、购物、用餐等。严格执行禁酒令。不得参与赌博、打架斗殴,不得参加封建迷信等违法违纪活动。站、坐、行、待人接物都要注意形象。在办公室、值班室、岗亭时,必须姿态端正,不得斜靠、倒卧、翘腿、聊天、打牌、下棋或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参加集会或其他集体活动时,必须按规定的时间有序入场,在指定的位置就坐。严格遵守会场秩序。有特殊情况要提前退场的,需经大队领导批准。散会时,依次退场,不得喧哗。

第三章 执 勤

第六条 执勤前要列队点名,整理着装,戴好胸章,检查装备,明确任务,提出要求。行政执法人员带齐有关执法证件、文书和票据。

第七条 徒步执勤(外出)时,做好两人成行,三人成列。

第八条 严格遵守交通规则。驾驶或乘坐二轮、三轮摩托车值勤时要配戴专用头盔。

第九条 遵章守纪,坚守岗位,认真履行职责。工作细致、认真,严格执行城市管理及行政执法的有关法规。

第十条 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程序。纠正、处理违章时,一般情况下先敬礼、亮证,后纠违。做到行为文明,态度和蔼,严禁粗言秽语。

第十一条 罚没款和暂扣物品按规定及时上交,不延误、挪用和擅自处理。

第十二条 爱护交通工具和通讯设备,加强维护保养,不用执法车辆办私事,不使用通讯工具聊天。

第十三条 执行公务需进入居民住宅或单位时,应主动出示证件,说明来意。

第四章 礼 节

第十四条 参加庆典、集会等重大活动升国旗时,着制服列队的人员应当自行立正、行注目礼,带队人员应当行举手礼;未列队的人员应当行注目礼。奏(唱)国歌时,应当自行立正。

第十五条 晋见或者遇见上级领导时,着制服的人员应当行举手礼。

第十六条 进入领导办公室前,应先喊报告,获准后方可进入。

第十七条 列队行进间遇见领导时,带队人员应当行举手礼。

第十八条 交接岗时,应当互相敬礼;不同单位的执法人员因公接触时,应当主动致意。

第五章 接 待

第十九条 接待用语应当文明、规范,讲普通话。

第二十条 对群众的举报和来访,要耐心倾听,做好记录,及时处理。

第二十一条 在上级领导视察、友邻单位来访、参观、调研讨,要热情迎、送,尽可能办好需要解决的问题。

第六章 制 度

第二十二条 严格执行请假、销假制度。工作时间非因公外出,应按级请假。请假一天以内的,队员由中队长批准并报大队部备案;一天以上的,报大队领导批准。未经批准,不得离岗。

因病请假一般情况下凭医院证明,待领导批准后方可休息。请假人因特殊情况需要续假,必须经过批准,未经批准不得超假。逾假不归作旷工论处。因工作需要,请、休假人在接到通知后应立即归队。休假结束,应及时销假。

第二十三条 严格报告制度,坚持一事一报和按级报告的原则,对突发事件应及时报告,必要时可越级上报。工作中未能处理的事项,应及时向分管领导请示,分管领导对请示的问题应及时研究答复。投送新闻稿件、报送信息须经大队领导阅批,不得越级上报。

第二十四条 因工作变动,调离、退休、辞职或被辞退、开除公职时,必须将自己负责的工作情况和掌管的文件、材料、证件、标志等进行移交。移交工作应当在本人离开工作岗位前完成。因事暂时离开岗位时,应当将自己负责的工作向代理人员交代清楚。一般情况下应做好书面交接,保持工作的连续性。

第二十五条 严格执行城管行政执法人员“八不准四禁止”,即:不准敷衍了事;不准推诿扯皮;不准故意刁难;不准乱批乱罚;不准吃拿卡要;不准徇私舞弊;不准违法执法;不准粗暴执法。禁止执行公务前喝酒;禁止接受被管理单位的宴请和接收、索要钱、物;禁止为被管理单位代办审批和处罚手续;禁止从事与本职工作有关的第二职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范,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并及时纠正;情节严重的,大队将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规范与上级规定有违时,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规范由大队长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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