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民事起诉状及承担法律效果

时间:2024-05-02  字数:6000字  手机阅读

民间借贷民事起诉状及承担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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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民事起诉状

原告一:张X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户籍地: 。

原告二:李XX,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户籍地: 。

上列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颜宇丹,广东圣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一:肖X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户籍地: 。

被告二:赵XX,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户籍地: 。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清偿原告借款人民币XX万元及从xxx1年X月X日起至还清该款本息之日止的利息(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

2、依法判令被告清偿原告借款港币XX万及从xxx1年X月X日起至还清该款本息之日止的利息(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

3、依法判令被告清偿原告借款港币XX万及自起诉日至还清该款本息之日止的利息(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

4、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一与原告二系夫妻关系,被告一与被告二系夫妻关系。被告因经营公司资金周转困难,于xxx1年年初向原告提出借款要求。考虑到原被告的朋友关系及被告夫妻的实际困难,原告夫妻先后借给被告夫妻x笔款项,共计人民币XX万元、港币XX万元,具体如下:

xxx1年X月X日,原告一开出香港XX银行有限公司支票,票面金额港币XX万元,被告方从原告所在的东莞市XX镇取走支票,被告二对该支票予以签收;

xxx1年X月X日,原告二在东莞市XX镇从网上通过XX银行账户向被告二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转入人民币XX万;

xxx1年X月X日,原告二在东莞市XX镇从网上通过XX银行账户向被告二XX银行账户转入人民币XX万元;

xxx1年X月X日,原告二在东莞市XX镇从网上通过XX银行账户向被告二XX银行账户转入人民币XX万元;

xxx1年X月X日,原告一向被告一开出香港XX银行有限公司现金支票,票面金额港币XX万元,被告一从原告所在的东莞市XX镇取得该支票,对该支票予以签收并签署了借款凭据。

xxx1年X月X日,原告一向被告一寄出《清偿债务通知书》,要求被告在收到通知书x日内清偿xxx1年X月X日借到的港币XX万元及利息,被告一于xxx1年X月X日收到该通知书,但至今未予清偿。

xxx1年X月X日,原告二向被告二寄出《清偿债务通知书》,要求被告在收到通知书x日内清偿xxx1年X月X日借到的人民币XX万元和xxx1年X月X日借到的人民币XX万元以及xxx1年X月X日借到的人民币XX万元及利息,共计人民币XX万元,被告二于xxx1年X月X日收到该通知书,但至今未予清偿。

原告夫妻与被告夫妻建立的民间借贷合同关系的合同履行地系东莞市XX镇,原告夫妻屡次向被告夫妻追讨借款未果,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判如原告所请。

此致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具状人:

xxx2年 月 日

相关知识

《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效力,但因合同无效将导致社会或者当事人利益遭受损害,因此,当事人必须对合同无效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使之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根据民间借贷合同的特点,借贷合同无效后,一般要承担如下后果:

(一)借款人返还借款

合同无效后,当事人依据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对方。返还财产并不是违反民事义务所直接产生的.法律后果,它的存在也不是法律对当事人主观状态予以否定性评价的表现。因此,返还财产不适用无过错原则,即无论当事人对缔结合同是否有过错,依据无效合同取得、占有的财产因无合法根据,都应当返还对方。换言之,即使是无过错一方占有了对方财产,也应当返还给对方。所有物的返还,是以物在法律上和事实上能够返还为条件。因为民间借贷合同主要以金钱为标的,故返还借款并不存在法律上的不能返还和事实上的不能返还之情形。因此,针对无效借贷合同而言,如果无效借贷合同尚未履行,则不得履行。如果无效借贷合同已经履行,取得借款的借款人应当向贷款人返还借款。

(二)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是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方式。过错可以是过失,也可以是故意。过错,有单方过错和双方过错,无效借款合同的损害赔偿,也适用过错相抵原则。无效民间借贷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将给当事人带来损失,这里的损失,一般指贷款人受法律保护的合法利息损失,如果有其他损失,还应当承担赔偿其他损失的责任。如果贷款人已经提供借款,返还借款不足以弥补损失时,借款人应当赔偿损失;如果贷款人实际未提供借款,但合同无效是借款人过错造成的,则由借款人向贷款人承担赔偿损失责任;如果合同是双方过错造成的,则由双方按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三)追缴财产

《民法通则》第61条第2款规定:“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合同法》第59条规定:“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在民间借贷合同中如何适用追缴财产的责任方式,我们认为,应注意以下两种情况:1、如果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合法权益的,对借贷双方约定的利息,人民法院应予收缴。对于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一般不能追缴;2、如果借款合同约定借款用于赌博、贩毒、走私等非法行为的,对借款本息应当收缴。因为这种借款行为的当事人在主观上属于恶意,且损害了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从事的是非法行为,因此,应当予以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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