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学前教育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暂行)

时间:2024-05-01  字数:13600字  手机阅读

沈阳市学前教育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暂行)

为了加强学前教育管理,促进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保障学前儿童健康成长,制定了沈阳市学前教育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暂行),下面是细则的详细内容。

沈阳市学前教育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前教育管理,促进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保障学前儿童健康成长,根据《沈阳市学前教育管理规定》(沈阳市人民政府令14号),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学前教育和管理,以及学前教育机构的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教育部门是学前教育的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学前教育的方针、政策;对幼儿园的业务,实行分类定级管理,制定相关标准;指导学前教育教学改革、课程改革;向有关部门提出对幼儿园收费标准的意见;建立学前教育督导和评估制度;培养和培训各类幼儿园的园长、教师,建立园长、教师考核和资格审定制度;具体指导和推动家庭学前教育。

第四条 按照《关于调整我市托幼园所收费标准的通知》(沈价发〔1999〕152号)规定,执行幼儿园收费标准。

(一)保育教育费(含杂费、取暖费)。一级托幼园所每孩每月104元;二级托幼园所每孩每月85元;三级托幼园所每孩每月65元;等外托幼园所每孩每月44元。

寄宿制托幼园所在此基础上增加15元。

(二)园所代办费。本单位无托幼园所而将职工子女送至其他单位办的托幼园所的,须向收托园所交代办费。其中寄宿制每孩每月40元,全日制每孩每月30元。

(三)伙食费。由托幼园所自定。

(四)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放开收费价格:

1.经批准达到省、市级示范幼儿园的;

2.与外资联合办托幼园所并具有一定规模的;

3.个人办托幼园所的;

4.收三周岁以下婴儿的。

其中1、2项收费价格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对婴、幼儿实行的补贴标准。

已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子女,无论入哪一级托幼园所,由单位每月补贴40元;不入托幼园所的,由单位每月补贴22元。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非独生子女(包括双胞胎),无论入哪一级托幼园所,由单位每月补贴36元(双胞胎每孩每月补贴36元);不入托幼园所的,由单位每月补贴18元。

第六条 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对婴、幼儿实行的补贴费报销办法

(一)入托幼园所的,由婴、幼儿父母凭市财政制定的托幼园所收据到所在单位领取托幼补贴费和园所代办费;不入托幼园所的,由婴、幼儿父母出据到所在单位领取托幼补贴费。

托幼补贴费和园所代办费由婴、幼儿父母双方单位各负担一半,或由一方单位负担。

(二)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托幼补贴费和园所代办费由婴、幼儿父母一方单位负担:

1.丧偶或离婚的;

2.一方丧失劳动能力并无经济来源的;

3.一方是现役军人,其子女在地方托幼园所入托的,由地方单位全额补贴;在部队托幼园所入托的,地方不发补贴。

第七条 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五城区街办幼儿园1993年底前退休教职工原退休金解决办法。即和平区、沈河区、皇姑区、大东区、铁西区的街道办事处的托幼园所中,1993年12月31日以前退休的教职工的退休金由市、区、街、托幼园所共同负责解决(其中市财政补贴30%,区财政补贴40%,街道办事处负责15%,托幼园所负责15%)。

第八条 调整后的退休金解决办法按《关于妥善解决1993年底以前街办幼儿园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意见》(沈教发〔2007〕66号)规定执行。

第九条本细则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本细则执行过程中,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调整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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