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农村公路条例(草案代拟稿)》起草说明

时间:2024-05-09  字数:8100字  手机阅读

《四川省农村公路条例(草案代拟稿)》起草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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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农村公路条例(草案代拟稿)》起草说明

现就《四川省农村公路条例(草案代拟稿)》(以下简称《条例(代拟稿)》)的有关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四川省农村公路条例》的必要性

近年来,我省农村公路发展取得了重大突破,建设成果显著,实现了跨越式发展。“十二五”期间,全省农村公路建设完成投资达1250亿元,超过“十五”、“十一五”完成投资的总和,新改建农村公路11.4万公里,全省农村公路总里程达29.2万公里,居全国第一,占全省公路总里程的93%。我省农村公路事业的发展,大幅改善了农村生产生活条件,提高了农民的生活质量和水平,促进了城乡一体化的进程,初步形成了以县城为中心,布局合理、等级适宜、覆盖乡村的农村公路网络,基本解决了广大农民群众出行难问题。

随着农村公路的快速发展,农村公路的界定、规划、建设、管理、养护任务日益艰巨,存在的矛盾和问题也日益突出。一是根据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对农村公路缺乏完整统一的界定,什么是农村公路,亟待以法律的形式予以明确。二是农村公路的责任主体不够明确,建设、管理和养护的体制机制尚不健全。三是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和养护资金筹措困难,资金来源不稳定、缺口大。四是农村公路里程长,公路权属不清,执法管理难度大。因此,为切实解决我省农村公路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依法规范我省农村公路的建设、管理和养护,制定《四川省农村公路条例》是十分必要的。

二、《条例(代拟稿)》的起草过程

省交通运输厅2013、2014年将《四川省农村公路条例》列入立法项目,先期开展立法调研论证。2015年,省政府将《四川省农村公路条例》列入省政府立法调研论证项目。三年来,省交通运输厅多次组织开展省内外立法调研,深入了解地方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村民委员会、村民代表和专家学者的意见。按照《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四川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实际,参照黑龙江、湖北、江苏、安徽、陕西、河南等省农村公路立法经验,多次书面征求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意见。

2015年12月,我厅再次将《条例(代拟稿)》分送省财政厅、住建厅、安监局等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征求意见。

2016年1月中旬,再次会同省政府法制办相关领导赴雅安、乐山两市开展现场调研。

1月20日,召集成都、宜宾、泸州、遂宁、攀枝花、巴中、广元等七市交通运输局(委)主要负责人座谈,充分听取意见。

2月,多次研究讨论、充分吸收各方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代拟稿。

3月,经省交通运输厅办公例会审议通过。

三、《条例(代拟稿)》的主要内容

在《条例(代拟稿)》研究起草过程中,我们注重实用性、创新性、前瞻性、规范性。《条例(代拟稿)》共8章59条,主要规定了农村公路的规划与建设、安全与管理、养护、运输、资金筹措与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章节安排上,既合理借鉴参考了外省农村公路立法经验,又充分考虑我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实际。一是解决农村公路的定义问题,明确了什么是农村公路和农村公路的分类。二是解决农村公路的责任主体和建设管理养护的体制机制问题。三是解决建设、管理和养护资金保障问题,建立以公共财政投入为主的长期稳定的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资金渠道。四是解决管理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的问题,对农村公路特别是村道管养和路产路权保护工作进行明确规定,填补当前法律空白。五是注意《条例(代拟稿》的用语和体例符合立法规范。如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上位法已有明确规定的.一些内容尽量不再重复;对可以通过政府规范性文件和具体管理制度解决的问题仅作原则性规定。

(一) 总则。本章共计九条,主要明确了《四川省农村公路条例》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基本原则,规定了各级政府将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关于农村公路工作职责(第四条至第七条),明确了农村客货运输发展要求(第八条)和农村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受法律保护及相关权利和义务(第九条)。

(二)农村公路规划建设。本章共计十五条,主要明确了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竣工验收等内容。在规划方面,规定了农村公路规划要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并与城乡规划、国省道规划及其他规划相协调的编制原则(第十条),按照《公路法》第十四条,规定了县道、乡道规划编制主体及程序,新增了村道规划编制要求(第十一条二款);在建设方面,主要规定了建设标准、建设用地、附属设施、公路立项、公路设计、建设招标、施工许可、建设质量管理等内容,在竣工验收方面,规定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的规定等内容(第十三条至二十四条)。

(三)安全与管理。本章共计十条,主要明确了农村公路管理主体的职责、用地范围、建筑控制区的确定、涉路施工的许可、禁止行为等,如,明确规定了农村公路用地范围以及新规定了村道公路用地范围和确定方式(第二十六条),规定了农村公路涉路施工的许可主体为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涉及村道的,应当事先征得相关村民委员会的意见并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第二十七条);明确了农村公路的采砂区管理、超限运输管理、交通安全管理、农业机具行驶管理以及农村公路安全隐患的处理(第二十八条至三十四条)进行了规定。

(四)农村公路养护。本章共计七条,主要明确了农村公路养护发展目标,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由专业化队伍承担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明确了农村公路的管养职责,并要求乡(镇)人民政府应设立交通运输管理机构具体承担乡道的日常养护和组织实施村道大中修工程(第三十六条);创新地提出了村道实施日常养护方式(第三十七条)。明确了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年度计划、大、中修工程质量保修制度、养护作业、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修复公路、对外公告、恢复通行等(第三十八条至四十一条)。

(五)农村公路运输。本章共计八条,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四川省农村公路建管养运协调发展的意见》(川府发〔2015〕5号)相关要求,新增加了本章节,主要对农村公路客运形式、客运站建设、功能、安全设施、车辆技术条件、客运安全审核、排查隐患等进行了规定,鼓励并支持农村客运发展,明确了农村客运要按照公司化经营,采取区域经营、循环运行的方式开行赶场车、循环车等(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明确提出农村客运站建设要与农村公路同步进行、相互衔接,拓展了客运站的货运功能(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明确了开行农村客运的道路必须设置安全设施、车辆必须符合相关技术标准,鼓励使用清洁能源车辆,并对农村客运的安全审核和隐患排查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和限制。(第四十六条至第四十九条)

(六)资金筹集与管理。本章共计四条,结合《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四川省农村公路建管养运协调发展的意见》对农村公路健全公共财政保障机制的相关要求,通过本法规对资金保障、资金渠道、社会筹资和资金管理等(第五十条至五十三条)进行固化,明确规定了农村公路建、管、养、运发展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建立以政府公共财政投入为主的资金保障机制。明确县级人民政府要统筹农村公路各类可用于交通发展的资金。鼓励利用冠名权、路边资源开发权、绿化权等方式多渠道筹集社会资金投入农村公路建设。

(七)法律责任。本章共计四条,主要明确了违反条例的法律责任,一是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责任(第五十五条);二是明确了使用者违反农村公路保护方面的责任(第五十六条)。

(八)附则。本章共计两条,主要明确本条例中县道、乡道、村道及农村公路附属设施专业用语的含义,特别是对村道进行了重新定义。以及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时间规定。

四、《条例(代拟稿)》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什么是农村公路的问题。依据相关上位法并参考多省(区、市)相关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条例(代拟稿)》在总则和附则中,明确了农村公路的定义和分类。特别是首次明确了村道的定义,将连接乡镇与建制村、建制村与建制村的公路作为村道纳入规范范围,同时也明确了村内街巷、通组入户道路和农田间的机耕道不属于农村公路。

(二)关于责任主体问题。为了保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运输责任的落实,根据《公路法》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四川省农村公路建管养运协调发展的意见》(川府发〔2015〕5号)等有关农村公路责任主体的规定精神,参照外省市的做法和经验,《条例(代拟稿)》第四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规划、建设、管理、养护、运输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公路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在本条例规定和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和运输工作。村民委员会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组织村民做好村道的建设、管理、养护工作。”

(三)关于农村公路规划编制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切实解决农村公路规划不系统、不科学及脱节等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十四条规定,《条例(代拟稿)》对农村公路规划编制程序作出了明确要求,即县道规划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新增了乡道、村道规划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助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要求经批准的县道、乡道、村道规划,应当报批准机关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对经批准的农村公路规划需要修改的,也应当按照原程序上报、审批和备案。

(四)关于土地权属问题。为进一步保障农村公路建设用地,切实保障农村交通运输的长远健康可持续发展,《条例(代拟稿)》对农村公路建设用地的解决方式提出了明确要求,即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依法统筹安排划拨。根据农村公路建设用地的实际情况,对尚不具备划拨条件或自筹自建的农村公路,鼓励项目所在地通过多种方式先行调剂解决。同时,对农村公路的用地范围、建控区范围作了相应的规定,并明确了责任主体。

(五)关于道路养护问题。考虑到经济社会发展和进一步简政放权,提升政府效能、转变管理方式的总体趋势要求,《条例(代拟稿)》明确规定“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由专业化队伍承担农村公路养护工作”,坚持把走社会化养护的道路作为养护管理工作未来努力的方向。同时,在现阶段,根据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公路养护的要求,参照外省市的做法,结合我省近年来不少地方在养护组织形式上进行的成功探索和农村公路养护工作的经验,对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大中修的责任主体和具体实施主体作了相应的规定。

(六)关于资金保障问题。基于农村公路具有显著的社会公益性和公共产品的特点,确立稳定的农村公路资金来源和资金筹集渠道十分必要,按照国家和省关于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来源的现行法律和政策规定,借鉴各地资金筹措好的做法和经验,《条例(代拟稿)》第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农村公路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农村公路规划、建设、管理、养护、运输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农村公路里程和管理养护成本的增加而逐年增加。同时,在第六章专章对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资金的来源进行了规定。

(七)关于农村客运问题。建设农村公路的最终目的是为了方便群众出行、满足城乡居民生产生活需要。按照推动城乡客运一体化发展及大力发展农村物流的理念,《条例(代拟稿)》第八条规定了县级人民政府要合理规划、建设与农村客、货运输相适应的农村公路,并单独用第五章“运输”来促进和发展农村公路客货运输发展。明确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积极发展农村客运,建立完善农村客运公共财政保障制度。道路运输机构要引导农村客运公司进行公司化经营,通过开行赶场车、循环车等方式满足农村客运旅客的乘车需求,并对农村客运站场建设及功能、安全设施、车辆技术条件、安全审核及隐患排查等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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