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银行出具存款证明业务管理办法

时间:2024-05-09  字数:3400字  手机阅读

Xx银行出具存款证明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存款证明业务管理,规范业务操作,有效防范业务风险,更好地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存款证明是指我行各营业网点接受在我行开户并存放有一定数额存款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统称“申请人”)的申请,为证实申请人在我行的存款情况所出具的书面证明。

第三条 我行对外出具的存款证明,按申请人不同分为单位存款证明和个人存款证明。我行对外出具的单位存款证明为时点证明,个人存款证明为时段证明。

第四条 各网点出具的存款证明,必须使用我行制式文本,不得以其他形式出具存款证明。

第五条 存款证明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经支行有权签字人签字后对外出具;金额在100万元以上(含)的存款证明,经总行运营管理部有权签字人签字确认后对外出具。

出具存款证明的授权签字人或授权金额如发生变化,以总行的有效授权书为准。

第六条 存款证明不能流通,不能挂失,不能用于质押、担保,不能代替存单(折、卡)作为存款人办理取款、转账(存)、续存等业务的凭证。

复印和涂改后的存款证明书无效。

第七条 已开具存款证明的存款在止付期间计息方式和利率按人民银行有关利率政策执行。

第八条 存款证明业务属我行中间业务,按出具的份数收取手续费。存款证明的收费标准按照《XX银行中间业务收费标准》执行。

第九条 未签发的存款证明应作为重要空白凭证管理。网点对已开出的存款证明除了登记“重要空白凭证登记簿”外,还应详细记录“XX银行存款证明登记簿”,以便于日后检查监督。

第十条 办理存款证明中涉及相关人员需出示身份证件原件的,应在“公民身份信息联网核查系统”中进行确认后方可办理,并留存复印件。

第十一条 各营业网点不得为申请人虚假开具存款证明,以下存款不得对外出具存款证明:

(一)对公单位在我行的保证金存款

(二)已被挂失的存款;

(三)存款人死亡,申请人未按法律程序办理继承过户手续的存款。

(四)已被有权机关冻结止付或已用于质押的存款。

第十二条 已出具存款证明的个人储蓄存款不得再用于质押,不得办理提前支取。

第二章 单位存款证明的管理

第十三条 单位存款证明是指在我行开立单位存款账户的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因业务需要向我行提出书面申请,由我行出具的存款证明。

第十四条 我行为单位客户出具的存款证明为时点证明,仅证明在存款证明中声明的时间点上,该单位客户在我行的存款数额。

时点存款证明没有止付时间的设定。

第十五条 单位存款证明的出具范围为单位在我行所属网点的单位活期存款、单位定期存款、单位协定存款、单位通知存款和单位临时账户存款等时点实有存款余额。

第十六条 单位存款证明所证明的存款金额,应根据单位申请日的前一工作日账面的日终余额或客户指定的过去某一日的账面日终余额,在其账面实有存款余额的数额内开具的存款证明金额。

存款证明所证明的存款金额可以小于或等于申请单位账面余额,但不得高于账面存款余额。

第十七条 存款单位因招标项目等原因需对同一时点的存款出具两份(含两份)以上存款证明的,应在单位存款证明备注栏注明“只对××单位出具,仅限于××项目使用”。

第十八条 单位临时存款账户需要开具存款证明的`,应出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出资人缴存现金时的现金缴款单、该账户主要出资人委托经办人办理存款证明的委托书和主要出资人、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第十九条 申请出具存款证明的时点内申请人在我行取得借款的,应当在存款证明备注栏注明“所证明存款中包含该单位×年×月×日在我行取得××元借款”。

第三章 个人存款证明的管理

第二十条 个人存款证明是指我行的个人存款客户因个人需要,向我行提出书面申请,由我行出具的存款证明。

第二十一条 我行出具的个人存款证明为时段证明。时段证明根据申请人要求设定止付期限,最短不得少于7天,最长不得超过半年。

第二十二条 个人存款证明开具的范围为申请人在分行区域内的个人活期存款、定

活两便、通知存款、整存整取、教育储蓄、零存整取、整存零取、存本取息等实有储蓄存款金额。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在分行区域内多个网点分别存有可以通存通兑的存款,申请人可就近选择网点出具存款证明,证明中所记载的金额可以按申请人在分行区域内不同网点的若干账户存款的汇总金额出具。

非通存通兑的存款须到原开户行办理。

第二十四条 如申请人申请开具多份不同截止日期的存款证明,应以申请人选择的最长止付日期设定止付期限。

第二十五条 因出国留学等原因需要办理多份存款证明的,对于相同证明内容的同一存款可以同时出具多份存款证明,接受人可以相同,也可以不同。申请多份存款证明时应填制多份“个人存款证明申请书”,手续费按实际份数计收。

接受人相同的存款证明,必须在每份存款证明备注栏中写明“我行对你单位共开出××份存款证明,号码段从××――××的存款证明为同一个证明,各份证明的存款余额不得累加”

接受人不同的,应在多份存款证明中分别写明“本证明仅向××接受人出具使用”。 个人存款证明申请人如有超过存款证明书所填列的存款笔数,而需要另外补充填列开立一份存款证明时,手续费按照一份计收。

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办理个人存款证明时,必须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和相关的储蓄凭证,如存折、存单、一卡通等。经办人员应验证申请人的储蓄凭证、客户名称、身份证件种类及证件号码与综合业务系统内记录的客户信息是否相符,审验无误后方可办理。

第二十七条 代理人代办个人存款证明或领取存款证明书时,须出具申请人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代为办理存款证明的,应知悉存款人存款密码。代为领取上述材料时代理人应在“存款证明申请书”第二联注明“×××代×××取”字样。

第二十八条 活期储蓄存款、零存整取储蓄存款、教育储蓄存款、整存零取存款、存本取息存款按出具证明时的账户存款余额止付,其他种类的储蓄存款按整笔金额全部止付。

第二十九条 存款证明止付期到期,综合业务系统自动解除止付。申请人若需提前支取处于止付期内的证明存款,应到原出具存款证明的网点办理,并将原申请开出的所有存款证明原件退回,并在“XX银行存款证明登记簿”上注明“退回”字样,同时注明退回时间;但存款证明手续费不予退回。代理人代为办理提前解除存款止付时,必须出具真实、合法、有效的书面委托,代理人及被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方可办理。

第三十条 申请人因故要求变更存款证明书的有效时间或所证明的存款金额时,需要重新填写“个人存款证明申请书”,交回原存款证明原件后方可办理。出具存款证明

时,手续费的收取视同新开办存款证明处理。

第三十一条 在个人存款证明书止付有效期限内,国家有权机关依法冻结、扣划而导致存款证明书出具的金额与实际存款金额不符而产生的纠纷,我行不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章 开具存款证明操作流程

第三十二条 客户需开立存款证明,应向开户网点申请,填写《XX银行单位存款证明申请书》、《XX银行个人存款证明申请书》。申请人为个人,应由本人在申请书上签字;申请人为企事业单位,应在申请书上加盖预留印鉴,授权经办人签字。申请开立存款证明业务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个人存款帐户

1.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拟申请开立存款证明的储蓄存单(折)、卡。

(二)企事业单位帐户

1.法人代表本人办理

(1)法人代表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拟申请开立存款证明的存单(折)或存款帐号。

2.授权经办人办理

(1)授权委托书;

(2)授权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拟申请开立存款证明的存单(折)或存款帐号。

第三十三条 受理柜员负责对存款证明书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审查重点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个人存款账户申请出具《存款证明书》业务。重点审查是否由存款人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向我行提出申请,申请书所载存款账号是否与申请人提供的存款凭证、账号一致。代为办理的是否出具真实、合法、有效的书面委托书。

2.单位客户申请出具《存款证明书》业务。重点审查申请单位是否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经办人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书上是否加盖核对相符的预留印鉴,申请书所载存款账号是否与申请人提供账号一致。严禁受理非本单位法定代表人及授权经办人员申请出具《存款证明书》业务,对授权经办人员申请出具《存款证明书》的,应坚持热线验证,并将验证结果登记在存款证明申请书上。

3.申请人填写的“存款证明申请书”中的内容是否完整、准确。

第三十四条 审查申请人有关资料无误后,经办柜员在“存款证明申请书”第一、二联银行经办员签章处签章,并将第二联“存款证明申请书”交申请人(或代理人),

作为领取“存款证明”的凭据。

第三十五条 会计经理或B级柜员应审核申请人各种资料与综合业务系统内账户资料及存款是否相符,账户存款的具体状况,并出具存款证明;

(一)出具个人存款证明

1.经办柜员依据已核实的申请书在综合业务系统中做5911存款证明录入,5912存款证明签发,并打印存款证明,经办柜员在存款证明第二联银行经办员处加盖个人名章。

2.会计经理或B级柜员核对存款证明上打印的账户信息是否与申请书中填列内容一致。确认无误后,在“存款证明”第二联复核员签章处签章,之后将申请人各有关资料、存款凭证等全部交支行有权签字人签发。

(二)出具单位存款证明

会计经理或B级柜员依据已核实的申请书填写《XX银行单位存款证明》,并在“存款证明”第二联复核员签章处签章,之后将申请人各有关资料、存款凭证等全部交支行有权签字人签发。

第三十六条 存款证明的授权签发。

(一)存款证明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人民币“单位存款证明”、“个人存款证明”由支行有权签字人审核各项内容无误后,在“存款证明”第一联签发人签字处及第二联负责人签字处签字后,加盖签发支行业务公章。

(二)存款证明金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人民币“单位存款证明”、“个人存款证明”由支行有权签字人审核各项内容无误后,在存款证明第二联负责人签字处签字,并提供需出具存款证明账户的分户账账页复印件,然后提交总行运营管理部结算中心。

(三)结算中心接到支行填写出具100万元以上存款证明及申请时,要将有关资料与综合业务系统内账户进行核对,无误后,运营管理部有权签字人在存款证明第一联签发人处签字,在签发单位公章处加盖“XX银行存款证明专用章”后交支行签收。

第三十七条 申请人领取存款证明。

(一)将申请人所持的“存款证明申请书”第二联收回并要求申请人在签收处签字或签章(单位申请人必须签章),之后将“单位存款证明”或“个人存款证明”第一联及申请人所提供的资料交

申请人。

(二)经办柜员办完以上业务后,依据“存款证明”、“存款证明申请书”记载内容登记“XX银行存款证明登记簿”。

第三十八条 “存款证明申请书”的第一联和“个人存款证明”、“单位存款证明”第二联作止付业务的附件随当日传票送事后监督中心;“存款证明申请书”第二联及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由支行留存专夹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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