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行政起诉状

时间:2024-05-05  字数:5600字  手机阅读

2016最新行政起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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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最新行政起诉状1

原告方xx,男,汉族,1x55年1x月1x日出生,住上海市xx区xx镇xx 村x家哈x号。

被告上海市xx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x区荣x路xx号x大厦x楼。

法定代表人:范xx,职务:局长。

第三人上海市xx区xx镇人民政府,地址:x市x镇x街x号。

法定代表人:周xx,职务:镇长。

诉讼请求

1、判令撤销被告作出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编号:沪松规地(xxx3)x3xx号)的具体行政行为。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xxxx年6月22日原告得知被告作出了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编号:沪松规地(xxx3)x3xx号)的具体行政行为。被告作出的该具体行政行为准予第三人将包含原告房屋宅基地在内的土地办理征用划拨手续,与原告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原告认为被告作出的该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程序违法,依法应予撤销,具体理由如下:

一、用地单位主体错误,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所涉及的建设项目xx中心村的真正投资和经营单位为上海新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却以自己的名义申请办理,这明显是属于主体错误,骗取办理规划手续,被告对此未加审核便做出该具体行政行为,这明显的错误。

二、欠缺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等法定要件,根据证据显示,xx中心村建设项目是在xxx5年6月x日可行性研究报告获得批准,但被告却在xxx3年5月22日为第三人办理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显然第三人向被告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没有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但被告却为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这明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一条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综上,被告作出的该具体行政行为错误、违法,致使原告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犯,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故向人民法院起诉,望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上海市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2016最新行政起诉状2

原告:xx,女,汉族,生于xxxx年xx月xx日,四川省武胜县人,现住四川省xxxxxxx,身份证号:xxxxxx。

被告:武胜县房管所。

法定代表人:xxx,系该所所长。

住址:武胜县沿口镇小河街。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撤销武房权字第212号房屋所有权证书。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原告之母xxx原系武胜县沿口镇人,后于1xx2年搬迁至山西大同与原告一起居住生活,在迁至山西大同之前,xxx将位于武胜县沿口镇建设巷xx号的房屋交由xx居住使用,xx于1xx2年3月x日向原告之母xxx出具了书面材料,该书面材料中明确了由于xx无居住地方,xxx将其所有的位于武胜县沿口镇建设巷xx号的房屋借给xx居住使用,同时该书面材料加盖了当时居委会的印章和xx的签章。后xxx于1xxx年1x月6日在山西大同病逝,1xxx年1x月14日xx向被告武胜县房管所提交资料,要求按照继承确权办理房产登记。由于xx向原告之母xxx出具了书面材料,对房子使用等情况做出了承诺,原告在其母亲去世后考虑到当时xx的家庭经济状况就未要求xx向原告交付该房屋,也未进行继承登记。xxxx年x月22日,原告因处理父亲xx的坟墓被毁一事回武胜,后发现xx已去世多年,位于武胜县镇沿口建设巷xx号的房屋已经登记在xx的'名下。

根据1xxx年4月21日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暂行办法》的统治〉第七条:申请房屋所有权登记,除需依照房屋所有权登记机关规定格式填写申请外,并须按规定出示个人身份证件、法人资格证明、交验取得房屋所有权的证件;第八条:登记机关依照申请人的申请进行产权审查,凡房屋所有权清楚,没有争议,符合有关法律和政策,证件齐全,手续齐备的,应发给房屋所有权政见。根据建设部1xxx年12月31日颁布的《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城市房屋产权的取得、转让、变更和他项权利的设定,均应当依照《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暂行办法》的规定,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经审查确认产权后,发给房屋产权证。据此,申请人在进行房屋产权登记时应当出具取得房屋产权的证件,且被告在进行房屋确权时具有审查义务,被告应当对xx提交的申请及证明资料进行审查,确定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按照xx向被告提交的申请书中的说法来看,xxx还有一个女儿(本案原告)生活在山西,此时被告应该根据《继承法》的规定来审查确认本案原告是否明确放弃继承,此外xx也并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妻xx就是xxx的女儿。xx于1xxx年1x月14日向被告申请房屋确权,于1xx1年4月24日在被告处领取房屋产权证书,在此期间被告应当严格按照《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暂行办法》、《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审查,由于被告武胜县房管所未尽审查义务,向案外人xx颁发了房产证书,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财产权益,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2条之规定,特向你院起诉,请依法裁决。

此致

武胜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xxx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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