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实施方案

时间:2024-05-11  字数:8100字  手机阅读

广西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国发[2015]34号)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我区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15]54号)精神,按照《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方案》要求,结合广西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一部分 总则

一、目的和意义

农业普查是全面了解“三农”发展变化情况的重大国情国力调查。组织开展第三次广西农业普查,查清我区农业、农村、农民基本情况,掌握农村土地流转、农业生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规模化和产业化等新情况,反映农村发展新面貌和农民生活新变化,对科学制定“三农”政策、促进我区实现农业现代化、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普查对象和普查范围

(一)普查对象

农业普查的登记对象是广西境内的农业经营户、农业经营单位、居住在农村且有确权(承包)土地的住户;填报对象是列入农业普查范围的村(居)民委员会、乡镇(街道);遥感测量对象以农作物种植地块为主,并包括其他与之相关的土地覆盖要素。

(二)普查行业范围

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的行业范围包括农作物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农林牧渔服务业。

三、普查内容

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农业从业者情况;

(二)土地利用和流转情况;

(三)农业新型经营主体情况;

(四)农业现代化进展情况;

(五)农业生产能力和结构情况;

(六)粮食生产安全情况;

(七)农产品销售与农村市场建设情况;

(八)村级集体经济与资产状况;

(九)乡村治理情况;

(十)乡镇社会经济发展状况;

(十一)农民生活状况;

(十二)建档立卡贫困村与贫困户情况;

(十三)主要农作物种植等空间分布情况。

四、普查表种类及登记原则

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共设6类普查登记表,包括农户普查表、规模农业经营户普查表、农业经营单位普查表、行政村普查表、乡镇普查表和农作物面积遥感测量实地调查表。

(一)农户普查表,用于登记农业经营户、居住在农村且有确权(承包)土地的住户。登记原则是在乡镇的普查区范围内居住,以居住地为原则登记;不在乡镇的普查区范围内居住,但在普查区内从事农业经营活动,以生产地为原则登记。

(二)规模农业经营户普查表,用于登记符合规模农业经营户标准的住户。登记原则与农户普查表相同。

(三)农业经营单位普查表,用于农业经营单位的登记。以在地原则登记,地域范围为县域。在县域范围内的农业法人单位以及所属的全部农业产业活动单位作为一个对象在普查区登记;如果其所属的农业产业活动单位在本县域范围之外,则在该产业活动单位经营所在地的普查区登记。

(四)行政村普查表,用于登记所有的村民委员会,以及有农业经营活动的居民委员会和具有村级行政管理职能的管理机构。由普查区农业普查工作组收集相关信息直接填报。

(五)乡镇普查表,用于登记所有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有农业经营活动的街道办事处和具有乡镇政府职能的管理机构。由乡镇农业普查办公室收集相关信息直接填报。

(六)农作物面积遥感测量实地调查表,用于对农作物遥感影像的实地核实和调查。《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农作物面积遥感测量工作方案》另行印发。

五、调查方法和普查时间

(一)调查方法

农业经营户、农业经营单位、行政村和乡镇等情况采用全面普查的方法进行,农作物播种面积遥感测量采用抽样调查方法。

1、农户普查表、规模农业经营户普查表、农业经营单位普查表,普查员使用手持智能终端(PDA)入户登记完成后,要即时进行审核,发现问题,据实更正。

2、行政村普查表和乡镇普查表,由本级通过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上报。

3、农作物面积遥感测量实地调查表,利用国产自主卫星资源及无人机技术对主要农作物面积按照播种季节进行实地抽样遥感测量和影像数据处理。

(二)普查时间

普查时点为2016年12月31日24时。凡是年末资料,均以普查时点数据为准。

普查时期为201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凡是年度资料,均以普查时期全年数据为准。

各市清查摸底结果上报时间为2016年12月10日前(单位清查摸底表在10月31日前)。

农户普查表、规模农业经营户普查表、农业经营单位普查表,上报时间为2017年2月28日前。

行政村普查表和乡镇普查表上报时间为2017年5月15日前。

主要农作物面积遥感测量实地调查时点:秋冬播调查时点为2016年4月30日;春播调查时点2016年5月15日,夏播调查时点2016年8月15日。遥感测量全部成果上报时间为2016年12月31日前。

六、普查组织与实施

广西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在自治区和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按照国务院农普办统一部署,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

(一)成立机构

自治区、市、县(市、区)设立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和办公室。乡镇、列入农业普查范围的街道和具有乡镇政府管理职能的农(林、牧、渔)场设立乡镇农业普查办公室。行政村、列入农业普查范围的居委会和具有村级行政管理职能的农(林、牧、渔)场设立农业普查工作组。自治区、市、县(市、区)级农业普查领导机构的主要任务是制定计划并组织领导本地区的农业普查工作。乡镇农业普查办公室、村级农业普查工作组的`主要任务是做好农业普查各项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单独设立农业普查机构,负责制定本系统农业普查工作计划和具体实施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司法系统在自治区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一协调下开展普查工作。

(二)明确职能

1、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广西第三次农业普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和领导全区的农业普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副主席担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由政府办公厅、统计局、发展改革委、党委宣传部、财政厅、农业厅、教育厅、民政厅、司法厅、国土资源厅、水利厅、林业厅、新闻出版广电局、农垦局、监狱管理局、测绘地信局、水产畜牧兽医局、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农机局、广西农业区划办、广西调查总队、广西军区后勤部、武警广西总队等二十三个单位组成,按照各自职能,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全力以赴做好农业普查工作。

自治区统计局负责根据国家农普方案,结合广西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负责组织协调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开展农业普查的各项工作;负责沟通、督导、宣传、数据处理和资料开发等工作。

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负责和协调普查宣传动员方面的事项;协调全区新闻媒体和新闻单位做好普查宣传工作。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和协调农业普查工作所需固定资产数据提供及与农业普查相关的数据和资料。

财政厅负责和协调普查经费保障方面的事项;负责协调全区财政系统提供与农业普查内容有关的财政收入、支出、债权、债务资料。

农业厅负责与农业普查相关的农业行政记录以及与农业相关的设施、企业和人员的普查工作。

教育厅负责协调提供农业普查对象中所涉及的大中专院校和中小学校设施和人员情况以及参与农业普查工作提供“两员”人员。

民政厅负责提供乡(镇)、村组织机构变动情况及农业社团情况以及本系统所管辖的社会福利单位经营和管理的农用设施、用地和人员的普查工作。

司法厅负责协调普查的执法检查工作,协助查办农普活动中的违法违纪案件。

国土资源厅负责协调全区农、林、牧、渔业土地规划、使用和流转情况。

水利厅负责协调与渔业和水利相关的设施、企业和人员的普查工作。

林业厅设立农业普查工作机构,按在地统计原则参加所在县(区)、乡(镇)政府农业普查机构统一组织的农业普查。负责负责协调全区与林业相关的设施、企业和人员的普查工作。

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按照党委宣传部和广西农业普查领导小组的统一安排和部署,负责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宣传工作。

自治区农垦局设立农业普查工作机构,按在地统计原则参加所在县(区)、乡(镇)政府农业普查机构统一组织的农业普查。负责协调本系统农业经营单位情况及与农业普查相关的设施、企业和人员的普查工作。

自治区监狱管理局负责协调本系统农业经营单位情况及与农业普查相关的设施、企业和人员的普查工作。

自治区测绘地信局负责农普所需地图的提供等工作。

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负责与水产畜牧业相关的设施、企业和人员的普查工作。

广西调查总队负责负责农作物播种面积遥感测量及协调全区与农业普查相关的抽样调查资料的提供,并按国务院农普办要求配合自治区农普办做好农业普查的各项工作。

广西军区后勤部成立广西军区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办公室,负责协调租借部队营区从事第一产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社会单位和家庭及个人的普查工作。

武警广西总队成立武警广西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办公室,负责武警系统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

2、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成立相应的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按照自治区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统一规定和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地的农业普查工作计划并报上级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负责做好县级、乡(镇)的培训和指导工作;负责组织完成辖区内农业普查各阶段的工作任务。

3、各乡(镇)、列入农业普查范围的街道和具有乡(镇)政府职能的农(林、牧、渔)场设立农业普查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和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普查工作。负责组织各农业普查小组并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做好普查工作。做好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选聘和培训工作;组织农业普查宣传发动工作,宣传农业普查的意义、方法和内容,做到家喻户晓;参照《普查区划分工作细则》划分普查区,并指导农业普查小组绘制普查区地图和普查小区示意图,以及做好农业普查登记前的清查摸底、普查表登记和登记质量检查工作;在没有农业普查小组的区域内,做好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和农业生产经营户的普查登记工作;负责《乡镇普查表》的填报并指导普查员做好《行政村普查表》的填报工作;负责农业普查数据质量验收和普查资料的收集、整理、保管及上报工作。

4、各村民委员会、列入农业普查范围的居委会(社区)和具有村级行政管理职能的农(林、牧、渔)场设立农业普查工作组,负责收集本普查区户籍名录、土地承包合同、外来人口暂住登记记录等,根据乡镇农业普查办公室提供的单位名录进行补充,绘制普查小区示意图,做好农业普查登记前的清查摸底、普查表登记和登记质量检查工作。

(三)宣传动员

广西农业普查宣传工作由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农普办和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共同负责,组织指导全区农业普查整个过程的宣传工作。各级宣传部门和农业普查机构要组织新闻媒体,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新媒体和户外广告等多种形式,分阶段、有重点、有组织地广泛深入宣传农业普查的重大意义、政策规定和工作要求,动员和组织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并配合农业普查,营造良好的普查氛围。

(四)工作保障

1、普查经费和物资。各级政府应按照普查经费分级负担的原则、财政中期预算规划编制的要求,做好农业普查经费的总预算和相应年度预算编制工作,确保普查组织工作经费、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简称“两员”)劳动报酬、智能采集数据手持终端设备(即PDA)等三大重点经费及时足额拨付。各级普查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范普查专项经费开支,提高普查经费的使用效益,自觉接受财政和审计监督检查。做好各项普查物资采购计划、采购、分发和使用等后勤保障工作。

2、普查人员配备。每个普查区(村、居委)至少配备1名普查指导员,每个村配备3个以上现场数据采集小组,每组配备2名以上普查员。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应当具有初中或相当于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经过培训后能够熟练使用智能数据采集终端。

3、选聘农业普查人员的待遇。各级农普办要按照《关于做好我区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经费和物资保障工作的通知》(桂农普办字[2016]年1号)要求,根据实际工作量和工作时间,足额发放所聘用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劳动报酬。

4、依法进行普查。一是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有依法独立行使调查的权利。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的领导人对普查办公室和普查人员依法提供的农业普查资料不得自行修改,不得强令、授意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和普查对象篡改农业普查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不得对拒绝、抵制篡改农业普查资料或者拒绝、抵制编造虚假数据的人员打击报复。二是普查对象有接受调查的义务。普查对象应当如实回答普查人员的询问,按时填报普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和迟报;并配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三是普查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普查方案。普查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拒绝、抵制农业普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不得强令、授意普查对象提供虚假的普查资料。四是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在执行农业普查任务时,应当出示普查指导员证或者普查员证;在普查中受到法律保护。

七、主要工作步骤

(一)起草文件筹备工作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国发〔2015〕3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起草《关于做好我区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的通知》等各种文件通知,筹备普查经费预算、成立普查领导机构及办公室,部署农业普查开展工作。

(二)组织普查试点工作

广西第三次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选择具有代表性的市、县(区)开展试点工作,模拟实施农业普查的全过程,探索农业普查工作的重点和难点,积累组织实施农业普查各个环节的经验,为顺利开展广西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奠定基础。

(三)选聘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

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应选聘具有初中或相当于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经过培训后能够熟练使用智能数据采集终端(PDA),熟悉当地情况,责任心强,身体健康的人员担任。原则上,普查指导员由村委会干部、乡镇驻村干部担任。普查员由村干部和村民小组干部担任,也可由从事过会计、统计、普查、抽样调查工作的人员和农村中小学教师担任,或者文化水平较高且经过培训的农村居民担任。充分拓宽“两员”选聘的渠道,从县、乡农口系统基层工作人员、选调生、大学生村官、美丽乡村建设(扶贫)工作队员、乡镇干部包村人员和农村中小学教师等方面选聘人员担任农业普查员。

为确保农业普查工作顺利完成,各级农业普查机构要建立选调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备案制度,各市农普办于2016年10月20日前将“两员”选聘情况上报自治区农普办。

(四)普查培训

培训采取集中讲授的方式。自治区农业普查办公室负责对市、县师资力量的培训;市级农业普查办公室负责县(市、区)、乡镇师资力量的培训;县级农业普查办公室统一组织对乡镇(街道)、农业经营单位、农(林)场站等农业普查人员进行培训,乡镇农业普查办公室统一组织对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进行培训。对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培训要采取课堂授课与实地试填及实例讲解与做练习相结合的方式,尽量让“两员”在培训时多提问题,有针对性的重点培训如何填报《农户普查表》、《规模农业经营户普查表》、《农业经营单位普查表》、《乡镇普查表》、《行政村普查表》,着重对普查员进行调查技能的训练。

培训结束,经测试合格后,由普查机构颁发全国统一的普查指导员或者普查员证。

(五)普查区域划分与绘图

普查区下设置普查小区。原则上以村民小组划分普查小区,每个普查小区户数控制在100户左右。为方便组织普查工作,对规模较大或居住较分散的村民小组、自然村可适当拆分;对规模较小的村民小组、自然村可适当合并。没有村民小组,或村民小组的住户居住交叉、分散时,参照地理标识划分普查小区。

按照普查区划分原则,利用有关资料和电子地图划分普查区,打印普查区草图;各级普查机构组织有关人员依据实地勘查情况对草图进行手工绘制调整形成普查区图,并按照普查小区的划分原则,手工绘制普查小区示意图,审核检查普查区和普查小区图的边界重漏、个数、代码、名称和住宅编码后,各市农普办于2016年10月20日前将普查区和普查小区示意图地图扫描或拍照上报自治区农普办。

(六)清查摸底

普查登记前,县、乡镇、村(普查区)、村民小组(普查小区)各级普查机构和人员负责收集整理公安、工商、税务、涉农部门的有关行政登记资料,开展实地走访,对本普查区所有住户、农业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摸底,编制《住户摸底表》和《单位摸底表》。住户清查摸底自下而上,单位清查摸底自上而下,上下联动的方法,判定、筛选出农户、规模农业经营户、农业经营单位等普查登记对象,确保普查表按类登记,普查对象不重不漏。

《普查区单位清查摸底结果统计表》,县级上报时间由各市农普办自行决定,各市农普办于2016年10月31日前上报自治区农普办。

《普查区住户清查摸底结果统计表》,各市农普办于2016年12月10日前上报自治区农普办。

(七)普查登记和数据审核验收

县级农业普查办公室统一部署农业普查登记和复查工作,由乡(镇)、村农业普查机构组织普查指导员、普查员以及乡级以上农业普查办公室指定的普查人员根据《普查小区示意图》、《住户摸底表》或《单位摸底表》,按照统一规范要求,普查员手持PDA进行入户登记完成后,要即时进行审核,发现问题,据实更正。

《乡镇普查表》、《行政村普查表》由本级通过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上报。

市、县普查机构充分利用普查数据处理系统规定的时间,完成数据审核、查询、验收等工作,以确保数据质量。

全区各地的《农户普查表》、《规模农业经营户普查表》、《农业经营单位普查表》普查登记和复查工作要在2017年2月28日前完成。

《乡镇普查表》、《行政村普查表》于2017年5月15日前上报。

(八)事后质量抽查

事后质量抽样由自治区农业普查办公室统一组织实施,抽查结果作为评估全区及各地农业普查数据质量的重要依据。事后质量抽样调查实施工作方案另行下发。

(九)数据的汇总、公布、管理和开发

1、数据汇总。自治区农业普查办公室对验收后的普查数据进行汇总。

2、数据公布。各市、县(区)的主要农业普查数据,由自治区农普办审定。各级农普办应对普查汇总资料进行认真分析和综合评估,按照国家的规定,以公报、信息等形式公开发布农业普查成果。对外公布本级农业普查公报,须经上一级农业普查机构核准。未经农普办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公布农业普查资料。

3、资料管理。各级农普办应当认真做好农业普查资料的保存和管理等工作。按照国家相关的安全保密管理要求制定本级的三农普数据处理安全保密管理办法,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在农业普查工作中所搜集的单个普查对象的资料应予保密,不得用于普查以外的目的。

4、数据开发应用。各级农业普查机构应当认真做好对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工作,并对农业普查资料进行开发和应用。组织力量搞好普查资料开发的业务培训、重点课题的研究与开发、普查资料的编印出版、普查数据或资料的光盘制作等。各市、县(区)应按照要求对农业普查资料进行编印,形成系列资料汇编。

八、其他

(一)普查工作全部结束后,各级农普办要对这次农业普查工作进行全面的总结,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农普办。

(二)自治区农普办根据本方案制定各项工作细则和有关技术文件。

(三)本方案由自治区农普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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