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民事起诉状参考

时间:2024-05-02  字数:10100字  手机阅读

交通事故民事起诉状参考范文

交通事故民事起诉状

原告:杨××,女,汉族,1990年2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睢县××镇××村××号。

被告:朱××,男 ,汉族,1971年9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禹州市××乡××村××组,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路××大厦13、14层。

负责人:王××,总经理。

诉讼请求

一、请求赔偿医药费1780元、护理费2000元、营养费500元、交通费200元、误工费11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飞鸽电动车修理费280元,鉴定评估费315元,以上共计8895元;

二、要求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以上损失。

三、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X 年7月25日下午3点5分,杨××驾驶电动车走到郑州市二七区大学路与张魏寨南二街发生交通事故,杨××被朱××违章驾驶的面包车撞伤,经郑州市公安局交 通警察支队三大队认定,朱××负全部责任,杨××无责任。杨××后来住院治疗几天后,又在家休养一个月,花费医疗费1780元,家人杨××为照顾杨××不 能上班,造成误工损失,本人一个月不能上班,造成误工损失,同时造成交通费、营养费损失。精神也因事故受到刺激,经常夜不能寐。飞鸽电动车也被撞坏,花去 修理费评估鉴定费315元。

经查,事故车辆豫AHM760在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投有交强险。

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故诉至贵院,望贵院查明事实,依法支持原告合法权益。

此致

××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证 据 目 录

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朱××驾驶证,行车证(复印件):

证明内容:认定朱××负全部责任,致伤两人,车损一辆;

2、郑州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住院病历,患者一日清单3天,住院患者费用明细表,河南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住院收费专用票据,出院证明内容:证明原告花费医疗费共共计1780元;

3、杨××误工费证明:

证明内容:郑州市燎原商贸有限公司员工杨××,月工资1100元,于2010年7月25日发生交通事故,请假一月工资未发,损失1100元。

4、护理费2000元:提供护理人员杨××误工证明,郑州市二七精密铸造厂员工杨钦民月工资2000元,因女儿杨××交通事故一事需要陪护,请假一月工资未发。

5、营养费500元,原告受伤后需要加强营养,计算50天,每天10元。

6、交通费200元。见票据。

7、飞鸽电动车修理费鉴定费315元: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鉴定结论书300元,估价鉴定费15元。

8、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 原告受伤后精神受到伤害故要求支付精神抚慰金3000元。

交通事故民事起诉状

民事起诉书

原告:XXX,男,汉族,1969年9月5日生,罗平县人,家住云南省罗平县九龙镇江边村委会小窝村,现居住于罗平县罗雄街道办事处团结街。

被告:XXX,男,汉族,1956年11月24日生,罗平县人,家住云南省罗平县罗雄镇云贵路。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罗平县支公司,住所地:罗平县罗雄镇锌厂住宿区大门对面。

法定代表人:XX,职务:经理。

诉讼请求:

一、依法判决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罗平县支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702.20元[30134.88(总医疗费)-28432.68(被告杜联凡已经支付)]、误工费13021.28元(97天×134.24元/天)、护理费3359.40元(44天×76.35元/天)、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4400.00元(44天×100元/天)、交通费1000.00元,鉴定费1300.00元、伤残赔偿金55766.40元〖23236.00元/年×20年×(10%+2%)〗、后期治疗费7500.00元、包中药费980.00元,合计89029.28元。

二、依法判令被告杜联凡在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罗平县支公司的保险责任限额外赔偿原告的损失。

三、本案的诉讼费全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x年9月24日,被告杜联凡驾驶云DD2665号小型轿车由罗平县九龙镇大龙潭水库向罗平县县城方向行驶。19时0分许,行驶到罗平县九龙镇九腊线K25+400米处时与对向由柏石林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柏石林死亡,摩托车乘坐者原告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随后原告柏定生被送到罗平县人民医院救治,并于x年11月7日出院。2013年10月24日罗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杜联凡与死者柏石林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原告柏定生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原告柏定生出院后由罗平和谐司法鉴定所鉴定为两个十级伤残和后期治疗费7500.00元。后由于原告柏定生与被告杜联凡未能达成调解意见,因此诉至人民法院。

综上所述,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罗平县支公司应当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的损失,被告杜联凡应当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罗平县支公司保险责任限额外赔偿原告的损失。恳请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保护原告的合法利益。

此致

罗平县人民法院

原告:XX

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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