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刑建议书

时间:2024-05-04  字数:6000字  手机阅读

量刑建议书范本

篇一:量刑建议书范本

XXX人民检察院

量刑建议书

检 量建[ ] 号

被告人________涉嫌________犯罪一案,经本院审查认为,被告人______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______条______第______款______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______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______。

因具有以下量刑情节:

1. 法定从重处罚情节:____________

2. 法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____________

3. 酌定从重处罚情节____________

4. 酌定从轻处罚情节____________

5. 其他____________

故根据______(法律依据)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______(主刑种类及幅度或单处附加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______(执行方式),并处______(附加刑)。

此致

________人民法院

检察员:

年 月 日

(院印)

篇二:量刑建议书制作说明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通知)

豫检诉一文〔20xx〕28号

关于转发高检院公诉厅《人民检察院 量刑建议书格式样本(试行)》和《量刑建议书

制作说明》的通知

全省各级公诉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工作部署,积极推进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案件的量刑建议工作,省院公诉一处于今年6月份转发了高检院公诉厅《人民检察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根据各地实践需要,现将高检院公诉厅制定的《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书格式样本(试行)》和《量刑建议书制作说明》转发给你们,请根据《人民检察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在开展量刑建议工作时适用。实践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上报省院公诉一处。

附件:1、《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书格式样本(试行)》

2、《量刑建议书制作说明》

二〇xx年十月二十六日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

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书格式样本(试行)

____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书

被告人: 案由: 起诉书文号:

被告人 一案,经本院审查认为,被告人 的

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条(款、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 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 。

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

1. 法定从重处罚情节:

2. 法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 3. 酌定从重处罚情节: 4. 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5. 其他故根据 (法律依据)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 (主刑种类及幅度或单处附加刑或免予刑事处罚), (执行方式),并处 (附加刑)。

人民法院

此致

检察员: 年 月 (院印) 日

量刑建议书制作说明

一、量刑建议书的格式样本供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拟以专门的量刑建议书的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量刑建议时使用。拟在公诉意见书中提出量刑建议的,格式同公诉意见书样本。

二、上述格式包括首部、被告人姓名、案由、起诉书文号、行为触犯的法律、涉嫌罪名、法定刑、量刑情节、建议的法律依据、建议的主刑种类及幅度、执行方式、附加刑种类、尾部等。

(一)首部

人民检察院的名称:人民检察院的名称前应写明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对涉外案件提起公诉时,人民检察院的名称前均应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字样。

(二)法定刑

法定刑为依法应适用的具体刑罚档次。 (三)量刑情节

量刑情节包括法定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和酌定从重、从轻处罚情节。如果有其他量刑理由的,可以列出。

(四)建议的法律依据

包括刑法、相关立法和司法解释等。 (五)建议的内容

建议的主刑属于必填项,如果主刑是拘役、管制、有期徒刑,

篇三: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格式样本(试行)

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书格式样本(试行)

____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书

被告人:

案由:

起诉书文号:

被告人_____ 一案,经本院审查认为,被告人_____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___条(款、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___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_____。

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

1.法定从重处罚情节:__________

2.法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__________

3.酌定从重处罚情节:__________

4.酌定从轻处罚情节:__________

5.其他__________

故根据_____(法律依据)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____(主刑种类及幅度或单处附加刑或免予刑事处罚),____(执行方式),并处________(附加刑)。

此致

______人民法院

检察员:

年 月 (院印) 日

量刑建议书制作说明

一、量刑建议书的格式样本供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拟以专门的量刑建议书的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量刑建议时使用。拟在公诉意见书中提出量刑建议的,格式同公诉意见书样本。

二、上述格式包括首部、被告人姓名、案由、起诉书文号、行为触犯的法律、涉嫌罪名、法定刑、量刑情节、建议的法律依据、建议的主刑种类及幅度、执行方式、附加刑种类、尾部等。

(一) 首部

人民检察院的名称:人民检察院的名称前应写明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对涉外案件提起公诉时,人民检察院的名称前均应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字样。

(二) 法定刑

法定刑为依法应适用的具体刑罚档次。

(三) 量刑情节

量刑情节包括法定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和酌定从重、从轻处罚情节。如果有其他量刑理由的,可以列出。

(四) 建议的法律依据

包括刑法、相关立法和司法解释等。

(五) 建议的内容

建议的主刑属于必填项,如果主刑是拘役、管制、有期徒刑,则一般应有一定的幅度。执行方式和并处附加刑属于选填项。执行方式指是否适用缓刑。附加刑可以只建议刑种种类。如果建议单处附加刑或免予刑事处罚的,则不再建议主刑、执行方式和并处附加刑。

(六) 尾部

1. 量刑建议书应当署具体承办案件公诉人的法律职务和姓名。

2. 量刑建议书的年月日,为审批量刑建议书的日期。

三、对于被告人犯有数罪的,应分别指出触犯的法律、涉嫌罪名、法定刑、量刑情节、建议的内容,确有必要提出总的量刑建议的,再提出总的建议。

四、一案中有多名被告人的,可分别制作量刑建议书。

五、对于二审、再审案件需要制作量刑建议书的,可以此格式样本为基础作适当调整。

六、对于量刑建议的原则及如何提出量刑建议等,以《人民检察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为依据。

篇四:宋小平量刑建议书

吴堡县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书

被告人:宋小平

案由:涉嫌交通肇事罪

起诉书文号:吴检刑诉字(20xxx)第1号

被告人宋小平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经本院审查认为,被告人宋小平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具有以下量刑情节:

1.法定从重处罚情节:无。

2.法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具有自首情节。

3.酌定从重处罚情节:无。

4.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无。

5.其他:犯罪嫌疑人辛二朝没有与被害人刘波达成调解赔偿协议。

故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宋小平有期徒刑三年。

此致

吴堡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文成

助检员:艾金鹏

20xxx年1月9日

篇五:论量刑建议书的规范化

论量刑建议书的规范化

【摘要】探讨规范量刑建议的法理依据、量刑建议书的诉讼价值、量刑建议信息不完整问题,重点论证证据开示对规范量刑建议书的重要意义,提出量刑建议书的规范化可从建立证据开示制度入手。

【关键词】量刑建议书 规范化量

刑建议证据开示

0135-02

20xx年10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共同发布《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下称《量刑程序意见》),该法律文件的发布标志量刑建议从地方试点到全国试行。作为我国量刑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量刑建议对于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具有积极意义。在检察实务过程中,量刑建议书是具体量刑建议的载体,量刑建议书的规范化能够保证量刑建议的有效进行,更能够促进整个量刑程序的规范。

一、量刑建议的法理依据和量刑建议书的诉讼价值

量刑建议,是指人民检察院对提起公诉的被告人,依法就其适用的刑罚种类、幅度及执行方式等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建议。涉及量刑建议的法理依据,理论界和实务界主要从义务说、权利说、权力说等方面探讨,观点不一,但较为普遍将量刑建议视为公诉权内涵的必要延伸。《量刑程序意见》第三条规定:“对于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量刑建议。”这是量刑建议的授权性规定,检察机关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提出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

指导意见(试行)》(下称《指导意见》)则明确指出,“量刑建议是检察机关公诉权的一项重要内容”,检察机关应当依法提出量刑建议。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都应当进行调查、辩论”,这意味着量刑作为一个独立的程序环节出现在刑事庭审过程中,这为建立量刑建议制度提供依据。可以说,这是量刑建议的最重要法理基础。

??按照《量刑程序意见》要求,人民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一般应当制作量刑建议书。《指导意见》对量刑建议书作出更为明确的要求,量刑建议书从内容上来看涉及对被告人处以刑罚的种类、幅度、执行方式的建议,重点阐明量刑建议的依据和理由等。陈瑞华教授指出:“作为旨在申请法院接受某一量刑方案的诉讼文书,量刑建议是检察机关行使‘求刑权’的标志,也是公诉权的必要延伸。如果说起诉书具有定罪申请书的功能,量刑建议书则带有量刑申请书的性质。”按此理解,量刑建议书则成了“求刑申请书”。随着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实施,量刑作为一个独立的程序存在于刑事诉讼中,量刑建议书的地位将愈发重要。量刑建议书对法院的量刑没有必然的约束力,但量刑建议书提出较为明确的量刑建议,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使律师量刑辩护更具针对性,从而提高公诉和辩护质量,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量刑建议书是否具有启动量刑程序和限定审判范围的效力,学界对此观点不一,但量刑建议书能够促进量刑的公开、公正,规范的量刑建议书对于量刑规范具有重

要意义,这点毋庸置疑。

二、量刑建议书中量刑信息不完整问题

准确提出量刑建议,关键在于公诉方在多大程度上还原犯罪事实和犯罪证据。只有获取全面和准确的量刑信息,才能制作出规范的量刑建议书。

(一)量刑建议所需信息。陈光中教授指出,控辩双方在法庭上的交锋焦点首先往往集中于被告人犯罪在事实上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其次,在法律适用上是否构成犯罪。只有在这两个问题上控辩双方基本一致的情况下才能谈得上量刑建议。量刑建议的前提在于获取全面的量刑信息,不但要全面掌握定罪量刑的法定情节,还应掌握酌定的量刑情节,如被害人的过错、被告人的社会调查报告、退赃情况、赔偿情况以及与被害人达成谅解的情形,而其中中立方提供的社会调查报告对量刑建议具有重要意义。《量刑程序意见》第十一条规定涉及未成年犯罪量刑的社会调查报告应当当庭宣读,并接受质证。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此也作了具体规定:“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有学者指出:“社会调查报告不仅要考虑有关人身危险性的事实,还要查清楚适合何种处罚进行教育改造的条件,以达到教育改造和保障人权的双重目的。”对成年被告人而言,社会调查报告同样具有量刑信息和证据功能。笔者认为,社会调查报告应突破未成年案件的限制,在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同样可以提出社会调查报告。

(二)量刑建议信息的不完整。检察机关主要职责在于公诉被告人,说服法院对被告人作出有罪判决是公诉的主要目标。这导致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书中强调被告人构成犯罪的事实,过分关注法定量刑情节,而在一定程度上忽视诸如被告人的认罪悔过、被害人是否获得民事赔偿等酌定量刑情节。当然,量刑建议书的量刑信息的不完整性与侦查机关亦具有一定的关联。通常而言,侦查机关移送的量刑证据是形成量刑建议的基础,而侦查机关侦查工作的重点在于侦查破案,只有收集足够的有罪证据,检察机关才能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进而将犯罪嫌疑人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从而忽视全面收集量刑证据。在检察实务中,有的`检察官重定罪轻量刑,不重视量刑建议,甚至错误认为量刑建议增加工作量,而不愿提制作量刑建议书。由于目前对量刑建议缺乏行之有效的考核体系,往往以量刑建议的采纳率作为检察官绩效考核的标准,如疑难、复杂案件的量刑建议未被法院采纳,进而引起上诉或抗诉,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检察官的职业风险,使得检察官不愿制作量刑建议书。有的量刑建议书仅提出建议结论,完全不说理,或者采用模板式理由,说理不完全,特别是没有准确反映出量刑情节。究其原因,量刑信息不完整是量刑建议书存在诸多问题的重要原因。

(三)量刑建议信息不完整的后果。《量刑程序意见》第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以量刑建议书方式提出量刑建议的,人民法院在送达起诉书副本时,将量刑建议书一并送达被告人”。鉴于我国的刑事审判尚未建立证据开示制度,辩护方在庭审过程中会针对检察机关的量刑

建议提出新的事实和证据,这些事实和证据若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查证属实,将对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的准确性产生影响。检察官基于不完整的量刑信息所作出量刑种类和量刑幅度等量刑建议必然是不准确的,所带来的直接后果是量刑建议不被法官接受,或引发被告人的上诉,从而减低诉讼效率。

三、证据开示对量刑建议书规范化的意义

证据是诉讼的基石,证据的内容都与案件事实存在一定的关联。笔者认为,规范量刑建议,特别是量刑建议书的规范化,可以从建立证据开示制度入手。通过建立证据开示制度,检察机关掌握更为丰富的量刑信息,可以作出合乎规范的量刑建议书。

(一)我国证据开示概述。证据开示,源自英国刑事司法实践,其基本涵义是庭审调查前在双方当事人之间相互获取有关案件的信息。在检察实务中,证据开示则要求控辩双方将所掌握的证据材料向对方开示。目前很多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都建立了相对明确的证据开示制度。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虽无明确的证据开示制度,但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规定:“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为避免突袭辩护,要求辩方将其掌握的无罪和不负刑事责任的证据提前告知控方,在某种意义可以将辩方证据开示视为我国证据开示制度的萌芽。

(二)证据开示的主体。在规范量刑建议方面,负有开示证据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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