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用通知书的法律效力

时间:2024-05-02  字数:8300字  手机阅读

录用通知书的法律效力

一份有法律效力的录用通知书,应有以下八项要点:

1.明确的入职日期;

2.岗位名称与岗位职责;

3.劳动合同期限及是否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期限;

4.待遇说明,包括:月薪,企业是否代扣个人所得税;奖金、提成及年终奖; 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及其他福利;是否持有企业股份。

5.工作时间:企业工时制度,工作时间、午休时间安排。

6.明确的办公地点及企业是否可根据业务要求安排在其它办公地点或公司下属机构工作;

7.双方的其他约定,如保密、要约解除条件等等。

最后,录用通知书要有企业盖章,或企业授权人与应聘者双方的签字。

录用通知书在签订后,对企业与应聘者虽然还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不具有劳动关系,但此要约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如果企业单方面撤消约定,在法律上被称为预期违约,合同可以解除,此时,如果员工证明其因为企业的违约行为遭受损失,那么企业应该对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应聘者此时可能已辞职,不能在新企业上班,存在失业的损失,可要求赔偿1-3个月的工资。

当然,如果应聘者违约,企业也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失,只是企业的损失不太容易衡量。

相关事例

梁某大学毕业后应聘到一家大型国有企业工作,企业给了他5万元的购房补贴,双方约定在服务期内,如果梁某解除劳动合同,则应支付相应的违约金。2年以后,梁某发现国企的工作环境并不利于自己的发展,便去悄悄应聘某外企的工作职位,经过笔试、面试、体检后,该外企对梁某比较满意,很快就发送了录用通知,其中还注明了工作岗位、工资报酬、工作地点、报到日期等。拿到录用通知后,梁某立即用电子邮件通知该外企的人力资源部经理,表示将在规定的`日期内去报到。随后他辞去了在国企的工作,并支付给了国企违约金。然而,就在他准备前去这家外企报到时,该公司由于找到了更好的人选,便告知梁某,该公司没有正式录用他,双方也尚未签订劳动合同,公司此前发出的录用通知无效,梁某也不必来公司报到了,梁某接到通知后,大为吃惊,将该外企告到法庭,要求法院判令该外企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否则要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其经济损失6万元。最终,法院受理该案件后,对案件展开调查,最后决定对双方进行调解。在法院的调解之下,双方最终同意签订劳动合同。

律师解析

在企业招聘过程中,很多企业对于录取通知书有着很多的误解,以为只有正式的劳动合同才构成劳动合同,录取通知书仅仅只是要约邀请。但实际上,由于录取通知书上通常会包含劳动合同的主要条款,因此司法实践中通常将其理解为劳动合同。而企业在与员工签署了录取通知书后又决定不予以录取的,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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