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黄标车新规定

时间:2024-04-30  字数:2300字  手机阅读

青岛黄标车新规定

在地方,“黄标车”是高污染排放车辆的别称,是未达到国Ⅰ排放标准的汽油车,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青岛黄标车新规定,欢迎大家阅读与参考。

青岛黄标车新规定

记者从市公安交警部门了解到,为加快黄标车淘汰步伐,减少汽车尾气排放污染,市公安交警部门对全市黄标车禁行区域进行了规范,并加大了管理处罚力度。截至目前,青岛市有需淘汰的黄标车102897辆,其中,单位车辆53969辆、个人车辆48928辆。自2014年7月1日至2014年年底,已淘汰4.6万余辆。此外,记者了解到,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市区域内将禁行黄标车。

据了解,根据《山东政府关于扩大黄标车限行区域的通告》要求,青岛目前黄标车的禁行区域为: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含开发区)、城阳区(含高新区)建成区及全市高速公路全天禁止黄标车通行;即墨、胶州、平度、莱西城区全天禁止黄标车通行。今年以来,交警部门与环保部门建立了长效工作机制,开展联合查处黄标车道路交通违法行为,重点对黄标车、无标车、冒黑烟车、未检车、报废车等高污染排放机动车的6种重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包括:黄标车闯禁行、无标车违法上路、驾驶报废车上路、车辆逾期未检验、机动车排放黑烟、伪(变)造环保检验标志。

同时,交警部门加大非现场执法力度,定期将环保部门提供的黄标车、无标车等车辆信息录入智能交通系统,强化检查比对,对违法行驶的黄标车、无标车进行处罚。对具有黄色环保检验标志的机动车违反交通管制措施进入排气污染防治交通管制限行区域的,处以罚款200元,记3分的处罚;对行驶的`机动车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排气污染物的,依据《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38条处以200元罚款的处罚,并责令其限期维修;对伪造、变造机动车环保检验标志的,依据《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41条处以罚款500元的处罚,并收缴其伪造、变造机动车环保检验标志;对使用转让、转借、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环保检验标志的,依据《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41条处以罚款500元的处罚,并收缴其机动车环保检验标志;对机动车未取得环保检验标志上路行驶的,依据《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40条处以罚款200元的处罚。截至2014年年底,我市已完成黄标车淘汰46810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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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环保和交通部门获悉,我市2015年淘汰全部黄标车,降低我市PM2.5污染。截至5月底,全市共淘汰营运性黄标车14183辆。

2015年以来,交警部门与环保部门建立了长效工作机制,开展联合查处黄标车道路交通违法行为,重点对黄标车、无标车、冒黑烟车、未检车、报废车等高污染排放机动车的六种重点违法进行查处:黄标车闯禁行、无标车违法上路、驾驶报废车上路、车辆逾期未检验、机动车排放黑烟、伪(变)造环保检验标志。市南环保分局定期联合交警在重点路段检查黄标车,已经冒黑烟的车辆。环保李沧分局不时启用黄标车检测车,配合交警部门上路查处黄标车情况。另外,我市对黄标车改成绿标车实施补贴,以崂山区为例,崂山环保部门介绍,截至5月中旬,崂山区共审核“黄改绿”车辆156辆,改造后发放绿标55辆,16辆车领到补贴,共计26万余元。

根据 《山东政府关于扩大黄标车限行区域的通告》要求,青岛目前黄标车的禁行区域为: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青西新区(含开发区)、城阳区(含高新区)建成区及全市高速公路全天禁止黄标车通行;即墨、胶州、平度、莱西城区全天禁止黄标车通行。而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市区域内将全部禁行黄标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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