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教职工奖惩制度

时间:2024-05-01  字数:5300字  手机阅读

学校教职工奖惩制度(精选5篇)

在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的今天,制度对人们来说越来越重要,制度是要求成员共同遵守的规章或准则。拟定制度的注意事项有许多,你确定会写吗?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学校教职工奖惩制度,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学校教职工奖惩制度1

一、全园职工一学期无旷工、无迟到、无早退、无不安全事故的,园内授予出勤安全奖50元;因请假不上班扣10元岗位责任奖。

二、考勤部分:

1、早晨非接车教师7:30到校,7:40以前做完所有私人事情,准备接待学生,下午等学生全接完教师离园;接车教师随车接送,但早晨不能迟于8:30进园,下午不得早离园。

2、每天工作时间内,未经请假,不得私自外出,否则,按旷工论处。

3、迟到一次(15分钟以内),扣5元;早退一次,扣5元,矿工1小时(迟到15分钟以上视为旷工)扣10元。

4、因事请假一天扣当天的工资,因病请假一天扣当天的工资。因旷工或未办理请假的人员扣发三日工资。

二、积极参加教研活动,提高自身业务素质,每一位教师每一月必须讲一次公开课;积极撰写教育论文,凡被选用登载的,县级奖50元,市级奖80元,省级奖100元,国家级奖150元。

三、教师上课,必须结合班级实际情况先备课,教师备课一月一检查,没有备课或没有达到进度的,一次扣20元。周计划必须在每周星期一早晨8:00以前上墙,未按规定上交或上墙,一次扣5元。

四、上班期间工作不负责任,发生不安全事故者,相关人员要承担事故责任,并在全园通报批评。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不良影响的,对于在班发生不安全事故的,药费,保险公司拒赔部分,老师承担80%,开饭期间发生不安全事故(如烫伤),老师承担80%,食品卫生发生中毒者,根据情节轻重相应追究主管幼儿灶、炊事员相关人员的责任,并参照上述办法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

五、幼儿安全、护理部分:

1、因教师看护不力,导致幼儿被抓伤、咬伤摔伤的,视其严重程度,一次扣5—20元。

2、幼儿上厕所因没有教师指导而摔伤的,不给学生以适当照顾,家长反映情况属实的,一次扣10元。

3、因教师照顾力度不够,导致幼儿出勤率严重下降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5—20元的处罚。

4、因教师看护不力,导致幼儿经常尿湿裤子的(一月内尿湿裤子达到3次的),每月扣10元。因教师疏忽,幼儿尿湿裤子后没有及时更换的,发现一次扣5元,家长投诉情况属实的,一次扣10元。

六、班级卫生不干净,留死角,一次一处扣班级教师每人5元。幼儿饮水杯个人专用,每天清洗并消毒一次。为消毒一次一处扣班级教师每人5元

七、教师带班时,私自换班、串班聊天、接打电话、接待外客,一次扣工资10元

八、不服从领导安排者,一次扣工资50元。不参加教研活动听课等活动的,一次扣工资10元。

九、放学后,各班必须要把教室和清洁区打扫干净,桌椅要摆放整齐,扫帚、垃圾篓、撮箕要摆放好,门窗要关好,文具柜要收拾整洁,每天放学后检查,发现教室或清洁区不干净,不整洁的,门窗没有关好的,一次扣5元。

十、班务工作、财产管理部分:

各班每学期初到园长或保教员处领取保教必需品,由园长或保教员登记造册,一学期结束后清点财产,遗失、损坏的照价赔偿;非人为破损的,到园长或保教员处报损后,由园长或保教员备注后更换。

学校教职工奖惩制度2

为了更好地完成双重任务,树立正气,明辨是非,充分调动教职工工作的积极性,奖勤罚懒,奖优罚劣,以促进改革,提高工作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一、奖励范围:

1、尽职尽责,完成本职工作有成绩,被考核评为年度优秀者。

2、努力钻研业务,改革创新,在有关幼儿杂志投稿或发表论文者。

3、服从领导安排、调动,热心关心幼儿园工作,超额完成工作量,不计较者。

4、提出合理建议,并对改进工作起重大作用者。

5、及时发现问题、隐患,避免重大事故发生者。

6、产假、丧假不休,坚持工作,婚假利用假期者。

7、全年全勤者。

二、奖励办法:

全园大会表扬,并申请上级主管部门表彰,年终给予一次性奖励。

三、惩罚范围:

1、工作人员违反自己所从事的工作岗位制度、要求、常规及园里的规章制度,造成工作质量低及事故者。

2、不服从分配,不服从管理,制造事端影响工作者。

3、对园里领导有意见,或同志间发生矛盾不能正面提出意见或建议,发牢骚、说闲话、漫骂等不文明行为及背后议论他人,传闲话,制造矛盾事端,影响团结者。

4、对幼儿进行体罚、变相体罚,造成不良后果者。

5、给幼儿不按时吃药、拿错药、吃错药者。

6、接到家长投诉,并符合事实者。

7、幼儿在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造成骨折、缝针、丢失等。

8、与家长争吵,有失教师尊严者。

四、惩罚办法:

凡发生以上条例之一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全园大会批评,口头检讨或书面检查。其次,扣发当月奖金,情节严重,性质恶劣者并扣年终奖及结构工资(结构工资按有关规定执行)。

学校教职工奖惩制度3

一、 考勤奖惩:

为充分利用教师八小时工作时间,发挥最佳效果,保证教师个体与整体工作协调同步,定时、定量完成工作任务,做如下考勤奖惩规定:

1、严格执行教职工上班期间劳动纪律规定:擅离职守的按离岗对待;一学期病事假累计超过15天(婚假、丧假除外),取消评先、评优资格;一学期内请假超过一个月,扣除期末综合考核奖。

2、未请假者或未经学校同意,擅离岗位者视为旷工,旷工一天给予警告批评,两次以上者年度考核视为不合格。

3、教师上班迟到或早退8次(或突击检查3次),折算事假一天;对无故不参加集会、学习三次者,按事假一天对待;病假需县级以上医院开具证明。

4、上课铃响后,无故不到或上课不在课堂上,视时间长短和造成的不良后果,给予不同处理。

5、婚假、产假提前上班的,按每天10元奖励。

6、事假每天扣20元,病假每天扣10元,误课费每节2元,代课费每节3元。

7、特、重大疾病视情况而定。

二、量化评估:

在学校管理实践中,建立让教师参与到管理中来,让领导深入到教学之中的方式,每位领导的工作绩效与所对应负责的教研组教师教学成绩紧密挂钩,采取情感激励、制度激励和目标激励三结合的方法,鼓励教师为学校奉献自己的热情和能力,促进学校管理绩效提升。

1、评比原则

(1)目标管理下的量化评比,是在重奖和小数额奖励的原则下进行的,重奖与优异绩效相联系,工作成绩特别显著者可以获得(如在出色完成教育教学的同时在全国及省、市、区各项比赛中获奖者)。小数额奖励是针对全体教职工的一种激励手段,其目的在于增强集体凝聚力。

(2)量化激励视学校资金情况每学期末发放,并与期末考核和评优评先挂钩。

(3)坚持公开、公正、民主、科学的原则,坚持过程监督,在学校层层组织结构中,一层抓一层,互相沟通,每月例会总结。加强对教职工经常性考核,把岗位责任制、目标量化管理结合起来进行。

2、分配方案:

见《教师量化评比表》。

3、综合考核奖:

综合考核奖按规定的岗位职责进行考核,综合评定其德、能、勤、绩、廉。考核等级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级。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为不合格:

(1)政治思想品德恶劣,有挑拨离间、搞不团结、影响工作或损害学校荣誉的。

(2)不服从学校按排或因主观原因发生重大责任事故者。

(3)职业道德差,工作不负责任,有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现象,轻者给予批评教育,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评优、评先一票否决。

学校教职工奖惩制度4

第一条 为了落实学校二级管理制度,调动教师工作积极性,提高教师工作热情,增强教师责任感,根据学校有关文件,结合我院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师工作量分为三部分:教学工作量(授课工作量、与教学有关工作量);科研工作量;其他工作量。

第三条 教师工作量采用积分方式计算,工作量合格分为100分,其中教学工作量为60分,科研工作量为30分,其他工作量为10分。教学和科研两项工作量在达到第四条要求的基础上可以互补,其他工作量单独计算。

第四条 教师年度授课积分必须达到50分,科研积分必须达到15分,教授、副教授为昌平本科生授课必须达到56课时,讲师为昌平本科生授课必须达到43课时,助教为昌平本科生授课必须达到28课时,参加教研室和院组织的活动积分必须达到10分。

第五条 教师年度考核优秀标准为110分(含),其中科研积分必须达到30分以上(含),课时积分必须达到60分。

第六条 教师工作量与院年终奖挂钩。积分以100分为基础,每超过10分,奖金系数增加0.1;低于100分的,每减少5分,系数降低0.05,不足5分,按5分计。

第七条 本办法工作量计算只适用于我院,教师参加职称评定等事宜,仍执行学校有关规定。

第八条 教学工作量计算

一、授课工作量计算(50分)。

(一)必修课以一个自然班为基数计为1课,每增加10人,课时增加0.1的系数;

(二)选修课以15人为基数计为1课,每增加15人,课时增加0.1的系数。

(三)新课每课时按1.3课时计算。

(四)重复课每课时按0.8课时计算。

(五)双语教学课时每课时按1.3课时计算。

(六)课时与积分核算

1、教授、副教授每课时折合0.35分。

2、讲师每课时折合0.47分。

3、助教每课时折合0.70分。

4、教师授课积分满50分后,每课时折合0.5分计入。

二、与教学有关的工作量计算(10分)。

(一)与教学工作有关的学时,每学时折合0.2分。

(二)命题学时计算

1、本科生考试,每份1学时,折合0.2分;本科生考查,每份0.5学时,折合0.1分。

2、教研室集体命题,每人1学时,每人折合0.2分,命题组不能超过5人。

3、研究生命题,每份1学时,折合0.2分。

(三)监考每次0.5学时,折合0.1分。

(四)阅卷学时计算

1、本科生考试每份0.04学时,折合0.008分;本科生考查每份0.02学时,折合0.004分。

2、研究生试卷,每份0.1学时,折合0.02分。

(五)学生论文指导学时计算

1、本科生毕业论文,每篇3学时,折合0.6分;实习论文,每篇0.2学时,折合0.04分。

2、硕士生毕业论文或学位论文,每篇22学时,折合4.4分;学年论文每篇3学时折合0.6分。

3、博士生毕业论文或学位论文,每篇44学时,折合8.8分;学年论文每篇3学时,折合0.6分。

(六)论文答辩学时计算

1、本科生论文答辩,每生1学时,折合0.2分。

2、参加非本人指导的硕士生论文答辩,每生3学时,折合0.6分。

3、参加非本人指导的博士生论文答辩,每生6学时,折合1。2分。

(七)经院级领导批准的学术讲座,每小时为3学时,折合0.6分。

(八)参加院组织的模拟法庭,每次4学时,折合0.8分。

(九)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带队每天按1学时计算,折合0.2分。

(十)带队指导学生参加专业实习,每天按2学时计算,折合0.4分。

(十一)按院计划编写教材,每千字按1学时计算,折合0.2分。

(十二)为我院各种自考辅导班、研修班授课,每小时按0.3学时计算,折合积分0.06。

(十三)担任本科生导师,每班每学年按10分计算。

(十四)教学工作量减免,仍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科研工作量计算

一、科研成果认定以《中国政法大学关于科研成果认定、科研考核、科研评价、科研奖励办法(试行)》为准。

二、每完成1项科研成果,积分为15。每学年完成两项获积分30.

三、超过两项部分,按以下方法计算:

(一)论文。每增加1篇论文:

1、特类期刊,每篇计30分;

2、权威期刊每篇计20分;

3、核心期刊每篇计10分;

4、普通期刊每篇计5分。

(二)著作。每增加1部著作:

1、主编计20分;

2、副主编计10分

3、参与者,每10万字计10分;

4、不足10万字计5分;

5、独著计30分。

(三)教材。

1、教育部全国统编教材,每部主编计30分,参与者每10万字计20分,不足10万字计10分;

2、八所以上重点院校共用教材,每部主编计20分,参与者每10万字计计10分;

3、院组织编写的教材,每部主编计10分,参与者每10万字计5分,不足10万字计3分。

第十条 其他工作量计算

一、其他工作量是指,参加校、院组织的各项活动,校、院指定参加的活动。以及校、院批准参加的校、院以外的社会公益活动、社会兼职等。经济活动不在此限。

二、院组织的学术沙龙、论坛,每次计0.5分。

三、教研室活动,每次计0.4分。

四、参加社会公益活动,每次计1分。

五、参加校内外有关学术会议并提交论文或作主题发言、评论者,国际性会议每次计4分;全国性会议每次计1。5分;行业性会议每次计1分,区域性会议每次计0.5分;

六、参加立法活动,每次计2分。

七、担任校外专家委员会委员、学术委员会委员等,每项计1分。

八、就业指导。教师在法学院就业办公室值班1次,计0.5分;

九、成功指导就业1人(以签订就业协议为准),计2分。

十、就业培训,每自然班每小时计1分,每增加10人,增加0.1分。

十一、成功建立一个教学实践基地,计1分。

十二、成功联系一个集体实习点(10人以上),计2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确定的教师工作量由教学科研办负责核算,每学期末核算一次。获得校以上科研、教学奖励的,按照国家级30分,省部级20分,校级10分标准计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经法学院全体教师大会参会者半数以上通过生效,修改亦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法学院院务会。

学校教职工奖惩制度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学校在新的起点上攀登新的高峰,进一步激发广大教职工的发展动力和创新活力,增强全校教职工的荣誉感、责任感,规范教职工的行为,维护学校利益和声誉,促进学校教学、科研、管理工作高效、有序进行,为学校深化内涵建设创造有利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上海交通大学章程》以及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精神,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校教职工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履行交大使命,忠诚教育事业、为人师表、团结协作、诚实守信、锐意进取,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切实做好本职工作,为实现建设世界一流大学的奋斗目标作出积极贡献。

第三条 对教职工的奖惩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奖励上,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在惩戒上,坚持教育和惩戒相结合,以教育为主。

第二章 奖励

第四条 对于有下列表现的教职工应当给予奖励:

(一) 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忠于职守,爱岗敬业,遵守纪律,办事公道,积极承担教学、科研及其它任务,能够起模范作用,表现突出的;

(二) 在各项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显著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或为学校节约资源、促进学校发展并取得显著成效的;

(三) 在培养人才、创造传播先进文化、促进社会文明进步中做出突出贡献,或为国家赢得荣誉的;

(四) 有效防止、消除事故,使国家和公共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五) 在其它方面有突出贡献,应该予以奖励的。

第五条 学校对教职工的奖励分为:通报表扬,嘉奖,授予荣誉称号。

第六条 设立学校级奖励项目应由拟设奖部门按规定程序立项,报学校人事工作小组审定批准。

第七条 教职工的奖励一般可结合学年或年终考核进行。对于事迹特别突出的,也可随时给予奖励。

第八条 奖励程序:一般由各部门或群众推荐,报设奖部门按评奖条例审批。拟授予荣誉称号的人选须报校长办公会议审批。审批通过,由设奖部门在适当范围内公布,奖励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受奖励者本人,并记入档案。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奖部门按规定程序撤销奖励:

(一) 弄虚作假,或隐瞒事实,骗取奖励的;

(二) 违反奖励申请和审批程序的;

(三) 有法律、法规规定或其它应当撤销奖励的情形的。

第三章 惩戒

第十条 学校对教职工的惩戒分为:通报批评和处分。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其中,警告、记过、记大过的时限分别为6个月、12个月、24个月。造成经济损失的,在给予处分的同时还应当进行相应的经济赔偿。

第十一条 学校教职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通报批评或处分:

(一)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机关的决定、命令的;

(二) 责任心不强,玩忽职守,给学校、教职工、学生的利益造成损失的;

(三) 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给学校的利益造成损害的;

(四) 发生重大事故、灾情,不按规定报告、不采取措施处置或者处置不力的;

(五) 泄露国家或者工作秘密的;

(六) 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国家和单位利益的活动,或者兼任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禁止兼任的职务的;

(七) 同时与其它单位建立人事关系,或者与其它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对完成岗位职责任务造成影响,本单位提出改正,拒不改正的;

(八) 擅自出国或者出国逾期不归的;

(九) 违反财经纪律,贪污、浪费国家资财的;

(十) 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

(十一) 违反职业道德或者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二) 有违反纪律的其它行为的。

第十二条 有第十一条所列情形的,应当根据其性质,情节轻重,危害大小,区别情况作出处理:

(一) 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对错误有深刻认识且悔改表现较好的,给予通报批评处分;

(二) 情节较轻,造成经济损失或者不良后果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

(三) 情节较重,造成经济损失或者不良后果较严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

(四) 情节严重,造成经济损失或者不良后果严重,不适合继续担任现任工作或职务的,给予降级(降职)或撤职处分;

(五) 对于严重违纪违规,屡教不改或无悔改表现,不适合继续留用的,给予开除处分。

(六) 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依法判处刑罚的教职工,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三条 受警告、记过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在高于现聘等级的岗位;受记大过处分期间,视情况降低一至两个岗位等级聘用;受开除处分的,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四条 处分期满,由处分决定部门解除处分,对没有改正错误的不予解除处分。解除记大过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聘用岗位和受处分前的工资待遇。

第十五条 在受处分期间有特殊贡献的,可提前解除处分。

第十六条 处分的程序

(一) 对于有违纪违规行为的教职工,所在部门应本着严肃、认真、负责的态度,在作出追究纪律责任和给予处分决定之前,对教职工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全面及时地调查,并听取包括当事人在内的各相关方面的事实陈述、理由和意见,在查明事情真相后,按违纪违规的性质和情节轻重,并根据本人的认识程度,在三个月内提出书面处理建议,报学校纪委、监察处或人事处。

(二) 担任行政职务的由纪委或监察处,其他教职工由学校人事处会同相关部门审核,在听取工会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初步处理方案。记大过及以下处分由校人事工作小组审批,报校长办公会议备案;降级(降职)﹑撤职、开除处分的,报校长办公会议审批。

(三) 给予开除处分的,必须通知工会。

(四) 学校的书面处理决定应由相关部门送达受处分人本人,同时存入其档案。因开除解除聘用合同的教职工,其档案按规定转出学校。

(五) 受处分的教职工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在接到处分决定后一个月内以书面方式向校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诉,校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收到申诉后,应当及时研究,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对答复结果仍不满意的,可根据相关规定直接向上级机关申诉。在申诉期间,处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教职工。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xx年3月13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生效后,以往文件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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