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上诉状

时间:2024-05-09  字数:9100字  手机阅读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上诉状范文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XX中学(一审被告)

法定代表人:XX,该校校长。

联系电话:xx。

被上诉人:XX(一审原告),男,生于1968年5月2日,汉族,贵州省习水县人,住习水县土城镇长征街354号。个体工商户。

原告XX诉被告XX中学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上诉人因不服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于20xx年7月1日作出的(20xx)习民一初字第870号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 诉 请 求

请求撤销原判,改判驳回被上诉人XX的诉讼请求。

上 诉 理 由

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时,遗漏了一个至关重要的事实:“6.28”洪灾中,不光有暴雨,还有暴雨引发的泥石流。

2009年6月28日土城镇发生特大暴雨,对于上诉人来说,不仅仅是暴雨的问题,暴雨还引发了上诉人校园上游的巨大泥石流。这从习水县国土资源局委托重庆地质矿产研究院所作的《土城镇中学泥石流应急调查报告》上可以看出来,泥石流带来的堆积物,在上诉人的校园内就滞留了上万立方!这些堆积物,要不是有上诉人的大操场作为缓冲区,直接顺流而下的话,将会造成什么样的损害后果,无法想象!这也就是,为什么在同样的设施设备条件下,2007年6月6日的那次降雨,降雨量虽然与2009年6月28日的降雨量相当,但前一次却并未造成什么损害后果的根本原因!从土城镇中学办学四五十年的历史中,也从未经历过像2009年“6.28”这样的泥石流灾害。泥石流、大暴雨,这些都属于民法上不可抗力的范围,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退一万步讲,就算是流经学校的水是造成XX家损害发生的原因,因有了不可抗力这一免责因素,上诉人也应当免责。

二、一审判决实际上是认定了上诉人的校园设施有缺陷,并且这种缺陷与被上诉人XX的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的这种认定是缺乏证据支撑的。

上诉人的校园建设从设计到施工、监理,都是由有资质的公司承担的,全部工程是经过验收合格,依法进行备案了的。上诉人已向法庭提交了验收备案的相关书证。在此情况下,如果被上诉人XX认为上诉人的校园建设质量不合格,或者有缺陷,从举证责任的承担上说,被上诉人XX应当对此承担证明责任。本案的实质不是学校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因此不属于物件致人损害应适用过错推定的范畴。证明学校建筑设施有缺陷的举证义务在被上诉人XX身上,不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而在一审中,很显然,被上诉人XX没有任何科学的依据能够说明上诉人的校园建设有缺陷。一审起诉状上所指责的缺陷,是被上诉人XX主观上的推测,并无科学依据支撑。

1、明沟改暗沟,是否构成缺陷的问题?上诉人认为,显然不能说,明沟改暗沟就一定构成缺陷。是否构成缺陷,需要科学的鉴定结论予以支撑。被上诉人XX在一审中,并没有提供这样的鉴定结论。在城市建设过程中,因为规划的需要,改变原来一些水沟的流向,或者把一些原本是明沟的水沟改造成暗沟,是很正常、很普遍的现象。比如,习水县城“新华桥”这个地方,原来就是明沟,现在早已在明沟上浇铸了混凝土,混凝土上已成了人来人往的交通要道。如果哪一天,发生百年不遇的大洪水或者泥石流,原来的明沟边的住户因此而受灾,是不是也要追究一下改造明沟者的赔偿责任?

2、乒乓球台外的围墙,是否构成缺陷的问题?校园要修建围墙,这是出于安全的需要,管理的需要。现在的学校,特别是镇乡中学,没有围墙,“两基”验收就不达标,修建围墙是“两基”达标条件之一,为啥有错?既然有围墙,客观上肯定会形成一个类似水池的形状。上诉人的围墙下,原本是有排水通道的。只是由于这次“6.28”洪灾引发了上诉人校园上游巨大的泥石流,排水设施在巨大的泥石流冲击之下,才失去了正常的排水功能。土城镇中学建校四五十年来,从未遭遇过这样的泥石流,因此一审认定“土城镇中学对于上述情形应当能够预见,但未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预防具有一定过错”是不能成立的。建筑设计方面的专家都无法预见到土城镇中学上游会发生泥石流,要求学校能够预见,实在是强人所难。再说,乒乓球台处的围墙蓄水,在一审庭审中,被上诉人XX也坦言,不过就是几十方的蓄水,几十方的蓄水就算一下子因围墙垮塌而倾泻下去,经过了三百多米的缓冲之后,能形成多大的冲击力?

3、被上诉人XX家距离上诉人有321米,就算上诉人的校园建设有缺陷,怎能确定被上诉人XX的损害与上诉人校园建设的缺陷之间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在被上诉人XX与上诉人之间,XX公司上千平方米的厂房横跨在水沟之上,酒厂的厂房为什么安然无恙?

三、被上诉人XX遭受损失的原因综合分析有三:一是当时土城连降暴雨,并由此引发了泥石流;二是被上诉人的房屋本身就建在山沟中间,选址本身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三是被上诉人下方有一座质量低劣的石供桥(该桥未经任何有资质的单位设计及施工)而且涵洞太小,几条山沟的大洪水带来的杂物与被上诉人家门口被冲走的杂物一起堵塞了该桥梁的涵洞,形成一个“堰塞湖”房屋进水。“堰塞湖”形成后,当晚垮塌,造成了被上诉人门口堡坎的冲毁。部分货物、家具等被当场冲走。

四、一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XX的损失为122565.00元的证据是不充分的。

1、怎样正确看待评估结论书?XX评估咨询有限责任公司遵天价评字(2009)年第019号价格评估结论书,是根据被上诉人XX提供的损失物品种类及数量的清单得出评估结论的。在该评估结论书第九条“价格评估限制条件”第1款中特别说明:“委托方提供的资料客观真实”,即评估公司不对委托方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负责。你让我鉴定两台洗衣机的价格,我就给你鉴定两台洗衣机的价格。至于你是否真的损坏了两台洗衣机,我评估公司并不对此进行审核。因此,有了评估结论书,并不能说明一审原告XX对损害结果的举证责任已经完成。

2、从举证责任上讲,被上诉人XX应对其损失结果承担完全的举证责任,但被上诉人XX就结果证据的举证并不充分。一审中,被上诉人XX并未举出充分的证据证明其损失物品的种类及数量就如其诉状后附具的《损失损毁物品清单》中所记载的那样。上诉人对被上诉人XX损失物品的种类及数量,一直是不认可的。被上诉人XX在一审中,除了评估结论外,仅仅是提供了一些照片和证人的调查笔录作为损害结果的证据,对于桥梁、堡坎等显而易见的.损害,上诉人无可非议,但对其它物品是否损坏,还有无残值等问题,上诉人一直持有异议的。从照片来说,除桥梁堡坎等显而易见的损害外,其它很多物品是否已经损坏,损坏了多少,能否修复,从照片上是看不出来的。而对于证人证言,被上诉人XX一方无一证人到庭作证,被上诉人也未举证证明证人属于法律上规定的有特殊情况不能到庭的情况,从民事诉讼的证据规则上讲,这些书面的调查笔录是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况且,这些证人的调查笔录也并未一一陈述清楚被上诉人XX损坏物品的种类及数量,所以即便采信这些调查笔录,结果证据也仍然是不充分的。

3、从举证的能力上讲,被上诉人XX对损害结果并非不能举证。如果是已经冲走的财物,无法举证,尚可理解。对于损坏的其它财物,被上诉人在灾害发生后,完全可以申请公证处进行现场公证,或邀请基层组织居委会、镇人民政府派人现场清点后,在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的见证之下,以书面形式确认下来。

4、被上诉人对其诉称被损坏的房产,并未举出产权手续,因此无法肯定其享有赔偿请求权。对其生产作坊,并未举出其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等相关手续,被上诉人的生产作坊是合法的,还是非法的?如果是非法的作坊,即便受到损害,能要求法律给予保护吗?

一审在对原告XX一方的结果证据明显不充分的情况下,却对其诉称的损坏物品的种类及数量予以全部确认,从“证据裁判”的角度上讲,认定事实的证据是不充分的。在交通事故、工伤事故等损害赔偿案件中,法院对结果证据的审查都是非常严格的,一旦负有举证责任一方提供的证据不充分,即便该损失确实是发生了的,法庭也不予确认。本案中,对结果证据的证明标准,却放得如此的宽松,这让人难以理解。

负有举证义务,能够举证,却没有举证,或举证不充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等规定,应由被上诉人XX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五、一审程序违法。人民法院送达给上诉人的起诉书副本上显示,被上诉人一审诉请的赔偿金额是72790.00元,一审开庭时,被上诉人当庭变更诉请为122565.00元。对此,上诉人马上就向法庭提出了异议,理由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被上诉人XX收到XX评估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的价格评估结论书后一直到开庭前,并未提出变更诉请的请求,开庭时才当庭变更诉请,明显超出了变更诉请的最后时限,应视为其放弃部分权利。一审法院在开庭时,审判员曾经当庭明确:由于被告XX中学不同意原告XX当庭变更诉请的请求,法庭只对原来诉讼请求的范围进行审理。可是,在现在的一审判决中,原告XX的诉讼请求已被直接替换为122565.00元。这在程序上是违法的。即便法庭允许原告变更诉请,在被告没有放弃答辩期的情况下,也应当给被告重新指定举证答辩期。

六、上诉人是承担义务教育职能的公益性质的事业单位,学校的正常运转依靠的是国家全额拨款的公用经费,并非一个盈利机构,没有一分多余的钱。学校的公用经费没有损害赔偿这样的支付项目。而且学校并无其它任何收费来源。学校的每一分资金都是维持正常运转之必需,没有能力承担如此赔偿责任。如果要求学校承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了上诉人的运转经费后,学校就只能停止运转了,将严重影响教育环境的稳定和发展。

综上所述,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同样受灾单位土城镇中学的合法权益;为了确保灾后重建工作顺利实施,早日重建家园;为了确保学校的稳定与发展,特此上诉,要求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并改判驳回被上诉人XX的诉讼请求!

此致

XX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XX中学

法定代表人:XX

20xx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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