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间安全红线管理规定条例

时间:2024-05-08  字数:7000字  手机阅读

车间安全红线管理规定条例

一、适用范围

对生产和工作中,不遵守规章制度,触犯劳动纪律和技术纪律的干部和职工。

二、"红线"项目的内容

1.放技术不良轮对、轴承或轮轴的;

2.违反不合格品管理办法的;

3.工作时间下棋、打牌、赌博、打架、斗殴的.;(工作时间是指:职工到达车间至离开车间的时间段)

4.不服从工作安排的;

5.无证操作设备的;

6.开工前不按规定对设备进行检查、校验的;

7.不正确使用止轮器的;

8.发生行车、人身、设备、火灾重要信息未上报或隐瞒不报。

9.班中饮酒的;

10.在生产、生活场所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的;

11.设备操作人员当班擅离工作岗位的;

12.生产、生活场所乱接乱搭电线的;

13.各类机动车辆(包括汽车、摩托车、电动车等)驾驶员违章驾驶,段内行驶超过规定速度的;

14.违反段人身安全标准及人身安全规定,性质严重者;

15.违反天车"十不吊"及叉车"五不叉"规定的;

16.职工在下列情况下使用手机的:

(1)在工作场所中;

(2)天车、叉车司机在操作设备过程中;

(3)登高作业时;

(4)机械动力设备操作人员在操作设备作业时;

17.未按规定对停留车辆采取防溜措施的;

18.在生产设备电脑上违规使用自带移动存储设备。

三、"红线"项目的考核

1.违反1至3条的,一律按A类考核;违反4至18条,一律按B类考核。一个月内,连续两次违反同一项目的一律按A类考核;连续三次违反的,直接"排尾",并对责任者给予待岗一个月处理;情节严重的,将按《江岸车辆段关于公布<江岸车辆段职工奖惩实施细则>的通知》(江辆劳〔2013〕88号)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2.属于联劳协作工种劳动安全互控范围的,凡发现有违反本办法有关条款的,联劳协作人员要及时制止。不进行制止的,除对责任者进行考核处理外,对联劳协作人员也要给予同等考核。造成不良影响的,除对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外,还要追究联劳协作人员的连带责任。

四、其它

1.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车间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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