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的内容有哪些?

时间:2024-05-02  字数:4300字  手机阅读

民事起诉状必备的内容有哪些?

  一、民事起诉状的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订)第121条关于民事起诉状应记明事项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一条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二、民事起诉状必备的内容

(一)被告、原告基本情况

1、自然人

原告、被告是自然人的,应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工作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等基本情况。为便于联系,要求当事人提供联系地址和电话,原告应当填写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

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诉讼当事人。有字号的,应在诉状中注明字号。营业执照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当事人。

劳动者与起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产生的劳动争议诉讼,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业主的自然情况。

个人合伙组织以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有字号的,应在诉状中注明字号。

原告明知被告下落不明的,应当在诉状中注明该情况,并尽可能提供被告的信息以及原户籍地。

原告明知被告被监禁、被劳动教养的,应当在诉状中注明该情况,并尽可能提供被监禁、被劳动教养的处所以及被告原户籍地。

2、法人和其他组织

原告、被告是法人的,应写明单位名称、住所地。实际营业地与注册地不一致的,还应提供实际营业地址。

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

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或分公司属于《民诉法》规定的”其他组织”,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二)诉讼请求

诉讼请求是民事纠纷当事人通过人民法院向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具体权利,在起诉状中则表现为原告请求法院审理的具体事项。诉讼请求的提出应当明确、合法、具体,应根据事实和法律,慎重、周密地提出请求,切忌含糊、笼统,更不可无视事实和法律提出无理或非法的要求。

(三)事实与理由

事实和理由:这是民事起诉状的核心部分,是请求人民法院裁决当事人之间权益纠纷和争议的重要依据。首先,应针对诉讼请求,全面、客观、详细地阐明当事人双方争议的事实或被告侵权的事实。主要写清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双方纠纷的发生和发展情况,当事人之间争执的主要焦点和双方对民事权益争执的具体内容,与案件有直接关联的客观情况和实质性分歧意见。然后,依据事实,分析出双方纠纷的性质,被告所应承担的责任;根据有关法律规定阐明理由,分清是非责任,以论证其诉讼请求的合情、合理、合法。

(四)署名和时间

诉讼应由原告签名或盖章,并签署时间。

原告授权他人代为起诉的,必须有明确的代为起诉的授权,但诉状上仍需有原告的署名。

诉讼上签署的时间与实际递交诉状时间不一致的,原告应注明实际递交的时间,以实际递交诉状的时间为正式起诉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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