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版网约车新规细则征求意见

时间:2024-04-27  字数:8900字  手机阅读

宁波版网约车新规细则征求意见

近日,宁波版网约车新规细则征求意见,那么,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继北京、上海、重庆、杭州等城市发布网约车新规细则草案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后,昨天,宁波版网约车新规细则也出炉了。

昨天下午,宁波发布了《宁波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共七章36条,对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和驾驶员、经营服务管理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据不完全统计,宁波登记注册的网约车数量超过15万辆。

  关于网约车平台——

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

运价实行市场调节

在网约车平台公司资质方面,《征求意见稿》明确:在本市申请从事网约车平台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中非本市企业法人应当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取得营业执照,在本市依法纳税;取得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其线上服务能力的认定结果;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对于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作出许可决定的,应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明确经营范围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区域为本市行政区域;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自许可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

在网约车经营服务管理方面,《征求意见稿》明确: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承担承运人责任、安全生产责任和相应社会责任,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购买履行承运人责任的相关保险,网约车运营服务中发生安全事故,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对乘客的损失承担先行赔付责任。

此次的《征求意见稿》再次明确,“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按照有关规定公开运价结构、计价方式和价格标准,明码标价,接受社会监督,并向乘客提供发票。计价规则调整时,应当提前15天向社会公布。

关于私人小客车合乘——

单人或单车累计

每日不超过4次

《征求意见稿》明确:私人小客车合乘不属于道路运输经营活动,为合乘各方自愿的民事行为,相关权利、义务及安全责任事故等责任由合乘各方依法、依约自行承担。

私人小客车合乘应当遵守以下规则: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驾车出行信息;合乘提供者需要合乘人分摊出行成本的,按照只计里程不计时间的原则,分摊每公里合乘费用不得高于巡游出租汽车每公里基础运价的50%(含多人拼车),不得向合乘者收取其他费用;每辆私人小客车、每个司机累计每日提供合乘服务不得超过4次;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前款规定,根据乘客意愿提供车辆和驾驶员,或者收费标准、服务频次超过上限的,均属违规行为,由相关部门依规查处。

要提意见或建议

请联系他们

新出炉的《宁波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确保网约车管理政策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提出意见和建议,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征求意见稿》将在宁波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网站和宁波市公共交通客运管理局网站发布。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16年10月13日至2016年10月19日。各界人士可通过热线电话、电子邮件、信函或传真方式反馈意见,并请注明联系单位、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1、热线电话:(0574)81850285(工作日9:00-11:45,14:00-17:30),(0574)81851232(双休日)

2、电子邮件请发:nbcskg@163.com。

3、信函请寄:宁波市江东区通途路838号宁波市公共交通客运管理局,邮政编码315040,请在信封上注明“网约车政策意见建议”。

4、传真请发:(0574)81851221。

附:

宁波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

实施细则(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制定宗旨]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私人小客车合乘,应当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细则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简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本细则所称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是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

第三条[发展定位]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统筹、规范、有序发展网约车。

第四条[调节机制]网约车数量规模和运价实行市场调节。根据公共交通发展水平、社会公众出行需求、城市交通拥堵状况等因素,建立网约车运力规模动态监测机制。为维护公共秩序和社会公众利益,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对网约车数量和价格实行临时管控。

第五条[部门职责]市和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管理工作。市和县(市)区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具体实施网约车管理。

发展改革(物价)、通信、公安、人力社保、税务、市场监督、质监、网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经营行为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二章 网约车平台公司

第六条[许可条件]在本市申请从事网约车平台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中非本市企业法人应当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取得营业执照,在本市依法纳税;

(二)取得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其线上服务能力的认定结果;

(三)在本市拥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办公场所、管理机构、管理人员及服务能力;

(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五)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政府监管平台;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七条[申请资料]在本市申请从事网约车平台经营的,应当向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非本市企业法人的,同时提交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四)在本市的办公场所证明材料,负责人员及管理人员信息;

(五)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出具的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报告;

(六)企业经营管理、安全生产和服务质量等保障制度文本,包括:1.履行企业主体责任的承诺书;2.接入车辆技术标准和管理制度;3.驾驶员管理制度;4.网约车调度规则;5.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网络安全管理制度;6.安全维稳、运输保障、服务质量及投诉处理制度;7.信息安全及乘客隐私保护制度;8.平台数据库接入监管平台的维护保障制度;9.运价制定规则、动态调整最高系数及价格公示制度;10.提供私人小客车合乘信息服务的,提交防止非营运车辆利用合乘信息服务平台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制度。

(七)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许可发证]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对于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明确经营范围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区域为本市行政区域。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自许可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变更登记]网约车平台公司因合并、分立产生新的`经营主体的,应当重新申请经营许可。

网约车平台公司在本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办公场所等情形的,应当向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依法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第十条[终止经营]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在本市经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终止经营的,应当交回《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第三章 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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