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足球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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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足球协会章程

中国足球协会章程

2005.1.1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

本团体的正式名称为:中国足球协会,简称为:中国足协。英文名称为:Chinese Football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CFA。

第二条 依据

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体育法》和《国际足球联合会章程》以及《亚洲足球联合会章程》的有关精神制订。

第三条 性质

一、中国足球协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足球运动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唯一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二、中国足球协会是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的单位会员,接受国家体育总局和民政部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

三、中国足球协会是唯一代表中国的国际足球联合会会员和亚洲足球联合会会员。

第四条 任务

根据国家体育方针、政策和国际足球联合会、亚洲足球联合会章程及有关规定,统一组织、管理和指导全国足球运动发展,推动足球运动普及和提高,代表中国参与国际足球比赛及其它活动,并通过必要活动,为足球运动项目的发展筹集资金。

第五条 宗旨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二、遵守国际足球联合会及亚洲足球联合会章程。

三、团结全国足球工作者,广泛开展足球运动,大力发展足球事业,为增强人民体质、丰富群众业余文化生活、提高足球运动水平和加强社会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四、加强本会各会员之间的联系与交流,努力完善中国足球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促进各会员协会、职业足球俱乐部及其它足球组织管理水平的提高。

五、积极参加国际足球联合会和亚洲足球联合会的正式比赛和活动,促进国际交流,增进与各个国家和地区足球协会、俱乐部和运动员之间的友谊。

第六条 住所

中国足球协会会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职责

一、全面负责本运动项目的管理;研究制定本运动项目的方针政策、发展规划和计划,指导会员协会工作。

二、管理本运动项目的各级国家队。

三、负责和指导本运动项目俱乐部建设和后备人才培养。

四、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运动项目的全国竞赛制度、竞赛计划、规划和裁判法,负责本运动项目各类全国竞赛的管理。

五、负责组织教练员、裁判员和会员协会、俱乐部有关人员培训。

六、组织本运动项目的科学技术研究和科学技术攻关,探索训练规律,提高科学训练水平。

七、制定足球场地标准,指导足球场地建设和足球器材的研究、开发,提高全国足球场地和器材水平。

八、开展国际及地区间的交往和技术交流,提出本运动项目的对外活动计划并组织实施。

九、积极开展与本运动项目有关的活动和咨询服务,广开经费来源渠道,增强自我发展能力。

十、搞好本会自身建设,广泛联系和团结社会各界人士,充分发挥协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

一、单位会员。

二、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的必备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足球运动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单位会员申请会员资格及入会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足球改革重点地区或城市的足球协会、各全国性行业、系统的足球协会及中国人民解放军足球运动组织,可以申请会员资格并加入本会。加入本会必须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中应保证遵守本会章程和各项规定,并附有在当地民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有关材料。

(二)申请时必须提交其协会章程。该章程应表明承认本会章程并包括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规定的强制性内容。

(三)申请时必须提交一份在其管理范围内的足球组织、运动设施等相关详细情况材料。

(四)本会接到申请后,经主席会议审查,可批准其会员资格并成为预备会员;预备会员的预备期为二年,预备期满,经执行委员会批准,吸收其为正式会员。该单位会员称为“会员协会”。上述各地区和系统内,只能有一个协会得到本会承认。预备会员除没有表决权以外,享有与正式会员其它同等权利和义务。

(五)单位会员自获得会员之日起,在三十天内缴纳本年度会费。

二、个人会员入会

经本会会员协会或主席会议提出,并经执行委员会批准,可以接受对中国足球事业有突出贡献的人士,为本会荣誉个人会员。荣誉个人会员可列席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一条 会员权利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会员代表大会;

二、按章程规定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提出代表大会讨论议题的建议;

四、按规定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比赛的权利;

五、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六、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七、单位会员对本行政区划内的所有足球事务具有管理权和监管权,包括对职业足球俱乐部、业余足球俱乐部行使管理、注册、监督和处罚的权力;

八、在保证不与本会组织的活动发生任何冲突的前提下,单位会员享有在本行政区划内以自己的名义组织各项足球活动的权利;

九、参加中国足协的援助和发展计划;

十、行使本章程和其他规程规定的各种权利;

十一、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行使以上权利必须服从本章程和适用规程的规定。

第十二条 会员义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规程、决议和决定;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确保其管辖范围内的足球组织和个人遵守本会章程、规程、决议和决定;

三、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竞赛和各项活动;

四、遵守“比赛规则”;

五、维护俱乐部权益,支持俱乐部工作,为加强俱乐部组织建设、思想建设和业务建设提供优质服务;

六、加强对本行政区划内的各类足球组织(包括球迷组织)管理,营造良好足球氛围,促进本地区足球文化建设;

七、积极开展青少年和女子足球运动,配合教育部门开展学校足球活动;

八、管理、教育、培训本行政区划内的教练员、裁判员和足球从业人员;

九、努力完成本会分配的任务;

十、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十一、按时缴纳会费;

十二、承担本章程和其他规程所产生的各项义务。

任何会员不履行上述义务将根据本会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 会员退出

一、会员协会要求退出,须先解决与本会及其他会员协会之间的财务问题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会,并经本会执行委员会批准,退会方可成立。

二、会员协会退会一经获得批准,即失去在本会享有的一切权利。

第十四条 会员资格的丧失

凡出现下述情况之一的会员协会将丧失会员资格:

一、未向本会支付应缴纳的款项;

二、严重违背本会章程及有关规定;

三、给本会或会员协会造成重大名誉或经济损失;

四、会员协会在其所管辖的地区或系统内丧失真正的代表地位;

五、会员协会未按时注册或实际上已经解体或破产。

第十五条 中国足球协会不得以种族、民族、宗教和其它任何原因歧视任何会员组织和个人会员。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或罢免主席;

三、表决通过副主席、秘书长、司库;

四、审议执行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一、会员代表大会由执行委员会召集,每四年举行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执行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二、接到三分之一以上会员协会书面要求或执行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应在三个月内举行特别会员代表大会。

三、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一个月,秘书长应以书面形式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通知与会代表。如因特殊情况,会前通知时间不足一个月,执行委员会应有说明。

四、各位代表、会员协会提交会员代表大会的提案,须于大会召开前十五天寄给秘书长。只有如期寄到,并列入议事日程的建议和问题,才可在大会进行讨论。

五、特别会员代表大会召开的地点、时间、日程,应于十五天前通知与会代表。如因特殊情况,会前通知时间不足十五天,执行委员会应有说明。

六、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代表

一、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实行“职务代表制”和“单位代表制”:

(一)本届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司库、各专项委员会主任委员为会员代表大会代表,有被选举权;

(二)会员协会可派两名代表参加会员代表大会,但只有一票表决权。

二、全国甲级以上职业足球俱乐部主要负责人作为列席代表参加会议,其他列席代表名单由主席会议审定。

三、各会员协会的代表名单,须于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十五天之前书面提交秘书长,同时注明有表决权的代表,如该代表缺席,则按名单顺序递补。

四、只有拥有表决权的代表有权决定付诸表决的事宜。

五、一名代表不能代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代表或单位进行表决。

六、不得以信函或代理人的方式投票。

七、大会代表必须是其所代表的会员协会或单位的正式成员。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议程

一、会员代表大会议程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主席致词;

(二)指定监票人;

(三)大会工作报告;

(四)审议修改章程;

(五)审议会议代表、会员协会所提议案;

(六)选举或罢免本会负责人。

二、特别会员代表大会除规定的会议议程外,其他事项不予讨论。

第二十条 修改章程

一、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或修改章程。

二、修改章程的提案必须由主席会议、执行委员会、或三个以上会员协会提出,方可提交大会讨论。

三、修改的章程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会负责人

一、本会负责人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司库一人。上述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主席人选在充分民主协商后,由会员代表大会进行等额选举产生。

三、副主席、秘书长、司库由主席提名,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秘书长、司库可由副主席兼任。

四、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司库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

五、如主席因故不能继续履行职务时,由主席指定一名副主席或第一副主席代理其职务,代理期限至下一届代表大会选举出新的主席为止。

六、主席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主席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七、主席在表决票数相等时,拥有一票决定权。

八、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执行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二条 执行委员会

一、执行委员会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会员代表大会职权,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二、执行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司库组成,其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向会员代表大会提议选举或罢免主席;

(三)决定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或特别会员代表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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